搜于特集团创立于2005年,凭借运营休闲服饰品牌“潮流前线”起步,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曾位列中国服装协会2017年服装行业百强企业第7位、2018年《财富》中国500强第402味。
此外,公司为是一周前刚刚撤回深主板上市申请的广州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三大股东。
但昔日的明星企业已辉煌不再,因净利润持续亏损、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股价暴跌等原因,搜于特集团如今面临“股债双退”的窘境,而近日公司被证监会立案又再遭一击
7月10日晚间,搜于特集团(证券简称:*ST搜特,证券代码:002503)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搜于特表示表示会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企业因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披的真实性、重要信息完整性等一直是监管的关注重点。近年来,除多家上市企业因信披问题被立案调查外,更有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市场哗然。汉鼎咨询发现,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因骗取发行核准、滥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高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严重情况,均值得上市公司关注防范。
上市公司经营过程常见刑事罪名及典型案例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在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了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著名的华锐风电(400082)案是北京市首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在华锐风电及其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相关责任人又被移送刑事处理。该案经历一审、二审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锐风电原董事长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副总裁、财务总监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维持被告人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被告人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决定。改判上诉人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如上处罚。
“鲜某案”曾轰动整个资本市场,“资本玩家”鲜某担任上市公司多伦股份(600696)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秘期间,采用多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操纵股价、信披违法等。一审鲜某被判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元。二审期间,鲜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全部罚金等情况,二审法院依法对鲜某减轻处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80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相关规定,6万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而40万以上即构成数额巨大,600万以上则是数额特别巨大。
时任燃控科技(300152)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副董事长就曾利用职务之便,商议以借款的名义从燃控科技财务账上支出350万元用于私发年终奖金,采用从他人处虚开票据的方式做平账处理,并商定了参与私分的人员范围和金额。后总经理安排财务总监以其个人名义从燃控科技财务借款,并使用虚开的票据进行平账,上述四名上市公司高管非法获利40万至60万余元不等。上述四人最终被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并被处以二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也全部归还上市公司。
四、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时任青松股份(300132)副总经理的童某,利用内控漏洞多次以青松股份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然后偿还个人债务。后青松股份以童某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法院在审判时并非以该项罪名给童某定罪,法院最终判决童某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曾被中国证监会作为经典案例公示的重组方内幕交易案——黄某案,即是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2006年7月,黄某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持有29.58%的股份。收购完成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中关村股票出现大幅波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某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中关村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龙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84万余元。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中关村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的过程中,黄某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某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11月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5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与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201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一审判决。
六、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犯单位行贿罪,将被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4月,上市不到三年的天圣制药(002872)实控人因行贿、挪用资金等罪,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个人罚金200万、没收财产800万,公司因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处罚金380万。天圣制药IPO审核时,证监会发审委曾询问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变相商业贿赂情形,得到的回复是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但天圣制药上市仅一年就东窗事发,且大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发生于公司上市之前。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3年至2018年初,时任天圣制药的实际控制人为天圣制药及其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474.80万元,其中代表天圣制药给予财物共计人民币970.074万元。从登陆A股到退市警示,天圣制药只用了不到三年时间,大起大落令人唏嘘。
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复杂多样,包括:(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曾收到“证监会史上最大罚单”的“北八道”操纵市场案就非常具有典型性。自2016年下半年起,“北八道”的实际控制人为在证券市场取得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指使林某等人对外联络被告人张某等配资中介人员,以1:3至1:10的配资比例,获取巨额资金及大量证券账户。2017年2月14日至3月30日,“北八道”使用333个证券账户,持有“江阴银行”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同期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连续33个交易日对“江阴银行”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30%以上。至同年5月9日,“北八道”控制的账户组非法获利3.01亿余元。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北八道”的实控人等8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对“北八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对“北八道”的实际控制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万元;对林某、李某等7名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市公司违规经营导致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大量案例背后是对资本市场的不尊重,对法律的漠视。但企业家应当明白的是,一切与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对抗、不敬畏风险、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最终必然会受到市场和法律的惩罚,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是牢狱之灾。因此,上市公司及相关自然人必须敬畏市场、敬畏法律、敬畏风险,公司方能长久、持续地经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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