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在小区内挪车这一行为看似平常,却可能存在风险。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男子张某酒后在小区挪车被交警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此,他表示不服,认为小区车库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交警对小区内挪车行为不具有行政管辖权,更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于是起诉交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经审理驳回张某诉讼判请求,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少人可能认为小区内挪车,距离短且没有行人,挪车算不上什么事,那么张某这一诉请是否合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而所谓道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的认定基于“公共性”,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若社会车辆能自由进出小区,不属于封闭状态,则符合法律意义的“道路”。
但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因此,在法律上,一般不按危险驾驶罪处理,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在本案中,交警的处理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