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某龙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龙实业全资子公司江西某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 854,566.94元,占某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 元,占某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02.04元,占某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 元,占某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4,969,145.23元,占某龙 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30.95元,占某龙实业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某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某龙实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张某清作为某龙实业时任总经理,担任某龙供应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参与某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某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某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某中作为某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某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参与某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某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某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云作为某龙实业时任董事长、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某龙实业 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是某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某国作为某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某龙实业201 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是某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某华作为某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参与某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某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车某根作为某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参与某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某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西某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二、对张某清、汪某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三、对刘某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四、对胡某国、冯某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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