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票涉及税额50万元、180万元、340余万元分别会被判多久?

杨状律师 2024-06-27 2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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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松江法院审理的褚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案中,法院认定2016年被告人褚某在经营上海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A公司、上海B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税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22年11月15日,褚某主动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褚某在经营上海某公司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褚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松江法院审理的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案中,法院认定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沈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C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通过被告人何某从D公司等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80余万元,税款合计180余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沈某、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被告人何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80余万元,其中被告单位C公司、D公司、被告人沈某、何某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沈某、何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沈某、何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沈某、何某均认罪认罚,且补缴了涉案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沈某、何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C公司、D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松江法院审理的朱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案中,法院认定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朱某在巨圆公司任职期间,由被告人朱某负责,经被告人姚某居间介绍并中转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资金流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虚构采购合同和货款资金流水的方式从钱某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处支付开票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多家公司抵扣税款,经审计,价税合计2700余万元人民币,税额合计34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从中牟利。案发后除已注销的某公司之外,其余受票公司均已补缴税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任职期间,通过他人为本公司及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姚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税款,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的六家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故不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可从宽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涉案公司未补缴的税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七百二十六元,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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