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工信局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的规划和部署,推动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程。
支持行业
本规程所称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是指重点聚焦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次毫米/微米发光二极管(Mini/Micro-LED)、量子点发光二极管(QLED)、印刷显示、近眼显示、激光显示、超薄化透明显示、柔性显示、3D显示等领域技术、工艺攻关、提升,材料、设备、零部件及产品的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超高清视频显示内容采集、内容制作、网络传输、平台服务、标准研制、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工艺攻关、提升,材料、设备、零部件及产品研发、制造与应用的产业。
支持项目整理
1.上级资金配套项目
支持方向:项目单位承担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项目),给予配套支持的专项。拨款方式参照国家和省级项目进行。
专项条件:
(一)申请项目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收到国家或省资助资金下达(以国家和省资金下达文件时间为准);
(二)项目单位应当原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项目应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四)国家和省级项目财政资助总额不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五)国家和省级项目未获得过本市财政扶持;
(六)配套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项目归属的相关资金政策的规定使用;
(七)申报配套资金时,国家和省级项目尚未验收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合同书(或任务书或申报书)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市级配套资金,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资金收回等相关工作。
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或广东省资助资金给予配套;国家级、市级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省级、市级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2.供应链合作项目
支持方向:超高清视频显示终端、面板企业开放供应链、打通上下游,与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企业加强合作、联合攻关,新增相关供应链企业并达成稳定采购合作给予奖励的项目。
专项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终端、面板研发、生产企业,联合申报单位是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研发、生产企业,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应当联合申报;
(二)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均在统计部门登记为工业企业;
(三)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的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
(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与联合申报单位之间未开展过供应链采购合作,或近三年累计采购合作金额(只统计项目单位采购联合申报单位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中的单类别产品金额,不同类别产品不合并统计。不同类别产品是指跨产品,或功能不同,或技术路线不一样的产品,下同)在100万元以下;
(五)联合申报单位的超高清视频显示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产品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并通过了项目单位的测试验证、实现了量产应用;
(六)项目实施期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
(七)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单位采购联合申报单位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核心材料、零部件、装备等产品的核定合同金额(只统计单类别产品金额,不同类别产品不合并统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资助方式:事后补助。资助标准为按不超过核定合同金额的20%予以超高清视频显示终端、面板企业奖励,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3.标准终端应用项目
支持方向:企业应用AVS3、统一多媒体互联接口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超高清视听标准开发、生产、销售终端产品给予资助的项目。
专项条件:
(一)申报的产品应用了AVS3、统一多媒体互联接口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超高清视听标准;
(二)申报的产品属于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终端产品;
(三)申报的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且电视、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产品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品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实施期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且不跨自然年度;
(五)不同型号的同一类别产品需合并申报为一个项目;
(六)每类别产品需单独申报,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申请2个项目;
(七)申报的产品需得到标准发布单位的认证;
(八)项目单位在统计部门登记为工业企业;
(九)项目单位需为产品品牌单位,或为终端产品ODM代工厂;项目单位为终端产品ODM代工厂的,需已获取品牌方知悉其申报本资助且品牌方自愿放弃本条政策相关权益的书面材料。
资助方式:事后补助。资助标准为根据应用标准1项、2项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核定年度销售额的5‰、1%的补助。同系列标准认定为1项标准,同一项目单位同一类别产品采用同一项标准政策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资助的产品类别包括电视终端、机顶盒、摄像机、交互式一体机、计算机显示器、监视器、投影机、LED显示大屏、解码器、播放器等,以及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的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