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方鹏鹏律师:合伙和民间借贷的区分及司法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9-26 13:37:21

现实生活中披着“合伙投资”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见。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如何区分合伙还是民间借贷?针对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根据法律要旨及裁判指引,对合伙和民间借贷的区分及司法认定进行了焦点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合伙和民间借贷的认定条件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

合伙人具备的四个条件为:

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2、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3、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4、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

1、基于借贷主体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二是发生在自然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三是发生在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上述经济组织又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

3、需要出具借款凭证,常见的是“借条”。

4、需要证明出借款项的交付。

二、合伙和民间借贷的区分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个人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是依据借条、欠条还是签订合伙投资协议,而是关注协议约定内容,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合伙的实质就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关系一般会共同出资、有共同的经营项目、有参与合伙经营的行为,且双方会签订合伙协议,有就合伙关系成立的沟通协商。如果是合伙关系,在支付的款项到达一方当事人后,该款项往往会流入特定的账户,比如合伙经营账户、固定投资的股票债权账户、特定的第三人等。

共担风险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口头约定一方仅提供资金,投资后向投资方分红,未对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投资人亦未真正参与经营和管理,投资的财产亦仅由对方一人支配和使用,收、支均由对方负责,不具备个人合伙的基本要件,依法不认定为合伙关系,其法律关系可参照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处理。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第二,无论借贷关系中的借贷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对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协议内容、履行过程等,综合分析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体现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清晰界定合同关系,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如果想要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明确合伙重要事项,仔细审查协议条款,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如果是借款收息,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对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形成书面记录,留存相关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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