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国家林草局提出,国家林草局生态司组织局规划院等单位起草,全国营造林标委会归口的《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第四版)国家标准,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
2016年版《造林技术规程》颁布实施以来,在林业建设,特别是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为各地研建地方造林标准提供了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土绿化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 2020年7月新修订施行的《森林法》和2021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造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此次修订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重点仍是规范全国人工造林、更新造林以及四旁植树,相较于上一版,围绕新时期科学绿化有关要求,在术语定义、总体要求、造林分区、种子苗木、树种选择、造林密度、造林方法、成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相关术语定义。对接国土“三调”和林草生态综合监测等新的管理要求,增加了人工造林、更新造林等术语定义,删除了无林地造林、林冠下造林等术语,修改了四旁植树的定义。新规程明确,人工造林指的是:在疏林地、灌木林地、其他规划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上,通过人工措施营建森林的过程。新的人工造林定义明确了造林用地选择范围。四旁植树指的是:在村旁、宅旁、路旁和水旁的土地上,栽植连续面积不超过400m2树木的过程。新的四旁植树定义对接了国土“三调”地类最小图斑的新要求。
二是强化科学绿化理念。在总体要求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相关重要原则,增加了科学生态节俭绿化的要求,包括:“坚持节俭造林。造林苗木规格、整地规格等应与立地条件、造林目标相适应,整地规格应与苗木规格相适应,提高造林投资效率。”“科学规范实施。科学编制造林绿化相关规划与作业设计,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三是严格种苗质量要求。增加了“优先使用本地繁育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强化引导使用本地种苗,避免长距离运苗,影响造林质量。增加了“积极使用容器苗”,明确提出种苗选择要求,提高造林成活率和绿化成效。
四是规范树种选择和造林密度控制。按照积极采用乡土树种的原则,新规程对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部分乡土树种,删除了部分水果树种和区域气候不适宜的树种。修改了造林密度确定因素,针对立地条件不同,明确提出,水资源短缺、承载能力差的干旱半干旱地区,提倡低密度造林,可适当稀植。在全国各省级林草部门、林业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持下,调整了主要造林树种造林密度,由原规程的最低造林密度调整为造林密度区间,提高了标准的实用性。同时,新标准依据各地水热条件,将跨造林分区的县级行政单位调整到同一分区,方便各地管理。
五是加强造林整地要求。新规程根据新造林空间主要位于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整地成本较高的实际,在整地一般原则中,增加了“在流动和半固定沙地上,可采取工程固沙措施”的规定。并明确了工程固沙指的是:“在流动和半固定沙地上,设置机械沙障和生物沙障,固定流沙的工程措施,以及在干旱地区和其他地区为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采取的其他工程措施。”指导地方编制相关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时,可将人工造林和工程固沙措施相结合,提高造林成活率和质量成效。
六是科学规范成效评价。新规程对接营造林实绩核查相关要求,对造林成效评价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原规程郁闭度和盖度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造林株数保存率指标,明确中温带区、暖温带区、亚热带区、热带区,造林株数保存率在 80%(含)以上;寒温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青藏高寒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造林株数保存率在65%(含)以上,可视为造林有成效。同时,增加了针对造林单位的造林质量合格率指标,以及造林任务落地上图管理要求。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