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先生经营一家家常菜小店,陈某联系他预订了三桌菜,并让他帮买1380元一份的佛跳墙,共要30份,然而李先生只看了一眼厂家的佛跳墙,就觉得此事不简单。
星期四的下午4点,李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订餐,这个人自称姓陈,他说他在李先生小店的楼上,是一家培训机构,现在有一批学员结业,需要明天下午6点聚餐,一共有三桌学员。
李先生接到订餐之后,很是高兴,因为三桌饭菜对于他来说也是很大消费,并且他们订餐的标准还挺高的。
于是周五一大早,天还没亮,李先生就去买食材,李先生准备先把该蒸的菜先蒸好,该烧的菜先烧好,所以买完食材回来之后,他就一直忙忙碌碌的。
他一忙就忙到了上午10点左右,正在他忙得不可开交时,他又接到了陈某的电话。陈某说,他接到上面的通知,要给每一位就餐的人给一份佛跳墙作为礼物,一共30份,他希望李先生能够把这30份的佛跳墙准备好。
李先生一听就着急了,因为他根本不知道去哪里买这些佛跳墙,这时陈某就把卖佛跳墙的信息发给了李先生。为了让李先生放心,陈某还表示要先把货款和订餐的订金先发给李先生。
李先生随后便把自己的卡的号码给了陈某,很快,陈某便把51400元转账凭证发给了李先生。但是陈某说,这不是实时到账,要过两个小时之后才能到账,随后叮嘱李先生,要赶紧帮忙先把这30份佛跳墙买下来。
由于佛跳墙的厂家在成都,如果要赶上晚上的聚餐,那么就需要现在就买,然后他们才能及时送货过来,于是他赶紧联系厂家,而厂家表示,要先付1万元定金才能发货。
这时李先生就有些担忧了,因为那5万多元还没有到账,这边就要出去1万元,他多少有些担心。而就在这时,厂家发来了一段录像,说他们已经把30份佛跳墙准备好了。
本来李先生在他们的催促下,准备转1万元了,然而在看完厂家发过来包装的佛跳墙画面之后,李先生这才反应过来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厂家发过来包装佛跳墙的画面是在艳阳高照下进行的,而李先生问了一下成都的朋友,他们却表示成都是阴天。如此一来,李先生便知道,这个厂家是假的,为此他也怀疑陈某另有目的。
于是他决定等那5万多元到账之后,然后再转1万元定金给厂家。然而这一等就等到了晚上,李先生依然没有等到那5万多元到账。并且到了深夜,陈某也没有和那一批学员过来就餐。
这时李先生才意识到,陈某订餐以及要他买佛跳墙,这就是骗人的。李先生意识到这是骗人的之后,很是恼怒。所幸的是,他只是损失了这三桌的饭菜钱,没有损失那1万元。
此事发生之后,李先生便把自己的遭遇说了出来,以防别人也上当受骗,而很多网友对此事也是纷纷热议。
有的网友觉得,在接到订餐之后,就应该及时向陈某收取定金,在收取定金之后再准备饭菜,如果不收取定金就准备饭菜,那么就很难避免会有所损失。
也有的网友认为,陈某就是佛跳墙厂家派来的人,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高价卖佛跳墙。
还有的网友认为,陈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骗人,李先生已经损失了三桌饭菜的费用,所以对于这样的事情就应该报案,将陈某和佛跳墙厂家捉拿归案。
在本事件中,陈某其实并没有骗到李先生的钱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陈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陈某以订餐为诱饵,利用转账时间差,打算让李先生付1万元的定金买佛跳墙,实际上就是想诈骗这1万元定金,所以陈某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
诈骗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诈骗行为未能得逞,财物未被诈骗分子占有的情形。
在本事件中,由于陈某想诈骗的金额是佛跳墙的1万元定金,但是李先生并没有转这1万元,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
虽然陈某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但是根据他想诈骗的金额,依然可以认定为他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而陈某想诈骗的金额是1万元,因此这已经属于诈骗罪处罚当中的数额较大的情节,因此陈某依然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实际当中,由于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他并不需要处三年的有期徒刑,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中,一般情况下他会被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罚金。
除此之外,提供佛跳墙的厂家也是很有问题的,他们也属于共犯,他们的行为也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其实这件事本身就疑点重重,李先生如果不小心就很容易上当,所以这件事告诉广大餐饮经营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