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关注合伙企业所得的纳税处理
最近,笔者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时,发现该企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所得未依法申报纳税。合伙企业所得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给税收征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那么,合伙企业所得应该什么时候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如何检查?应建议企业如何调整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例比较普遍,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不作账务处理,不进行纳税申报;二是将合伙企业已分配利润与已税投资收益一并作纳税调减,少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将合伙企业投资成本收回前的利润分配视同投资成本,未并入当年企业应税所得。
笔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若有应税所得就应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的“分”指合伙企业应税所得(不包括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且应分配给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而非部分纳税人理解的实际“分红”。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若有应税所得,无论是否分配给合伙人或留存在企业,投资企业均应将其应分配额并入当年应税所得来履行纳税义务。投资企业应就合伙企业应分配利润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如实填报。
税收征管中应充分核查企业投资详情。笔者在税务评估某公司时,关注到其对多家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其中投资合伙企业1家,然后查看该合伙企业在检查年度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将其审计报告的利润与投资企业当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比对。经“查询—比对—核实”后,最终查实该投资企业2021年—2023年未将投资合伙企业的应分配而未分配利润作纳税调增,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应冲抵投资成本。投资企业不应将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视同投资成本收回去冲减“长期投资”,从而在投资成本收回前不确认当期投资收益。税务核查应高度关注“长期投资”该类数据的变动,要求企业报告数据变动的原因,对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进行详细核查。
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已分配所得,以及投资企业是否已作会计账务处理,税务机关除追补相应税款外,还需建议并监督投资企业作被检查年度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纳税调增,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企业实际上并没有补税的情形,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2月18日;版次:07;作者:邬映海 肖静;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