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7世纪中叶,随着伊斯兰教的传入,中国逐渐出现了专门的宗教活动场所清真寺和专门的教职人员,形成了独特的清真寺寺院经济。
中国历史上的清真寺经济在促进宗教活动和社区服务方面不可否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却也伴随着封建特权和经济压迫的负面影响。
清真寺的经济活动不仅支持了其日常运作和宗教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但是随着近代封建化进程的推进,一些清真寺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世俗化,导致了经济剥削和社会不平等。
这种双重影响反映了清真寺寺院经济在中国历史上的复杂角色。
寺院经济的历史背景
寺院经济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唐朝中叶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之时。
最早的穆斯林是来自阿拉伯和波斯的商人和移民,他们在中国建立了自己的社区,并建造了礼拜场所,即清真寺。
建造清真寺需要资金,通常来自于穆斯林的奉献,包括富商巨贾的捐赠。
到宋代,清真寺的财政经费有了特定的来源,伊斯兰教寺院经济活动也开始萌芽。
在元代,大量来自中亚、阿拉伯和波斯的军队、商人和工匠涌入中国,并在各地定居。
这些穆斯林士兵在各地屯田,逐渐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
至明代,这些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形成了回回民族,有了足够的能力建造众多的清真寺,维持大量的宗教活动支出,供养从事宗教活动的专职人员,清真寺寺院经济逐渐形成,伊斯兰教在中国进入了持续稳定发展的道路。
自唐代至明末清初,穆斯林信仰的主要是由阿拉伯传来的逊尼派(正统派)古传老教,他们以各自聚居地区的礼拜寺为中心,成立教坊,各教坊间互不隶属,分散进行宗教活动。
清朝以后,随着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伊斯兰教逐渐形成了三大派别和四大门宦,分别是格底目、伊哈瓦尼和西道堂三大派别,以及虎夫耶、哲赫林耶、尕德林耶、库不林耶四大门宦。
伊斯兰教各派别和门宦的基本信仰是一致的,都以《古兰经》为根本经典,以“六大信仰”(即信主、信圣、信经典、信天使、信后世、信前定)和“五功”(即念、礼、斋、课、朝)为信仰和实践的纲领。
因此,不论何派、何门宦,都互相承认对方是穆斯林,这是共同的一面。
但是由于在日常的宗教礼仪和经典解释上的差异,他们有不同的主张,所以形成了不同的教派。
历史上,无论哪个派别或门宦,较大的清真寺都拥有一定程度的寺产。
清真寺寺院经济的发展从萌芽状态逐渐壮大,随着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清真寺不仅成为宗教活动的中心,也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场所。
寺院经济包括资金、物资等动产的流通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租借租种,以此增加收入,维持清真寺的宗教活动支出。
清真寺寺院经济的发展是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清真寺的建设和经济活动的开展,穆斯林社区得以维持和发展,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影响力也得以不断扩大。
“瓦克夫”制度和“天课”制度
清真寺寺院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瓦克夫”制度和“天课”制度。这两项制度在伊斯兰教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对中国历史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
瓦克夫制度在伊斯兰国家中广泛实行,其核心理念是将财产的所有权永久性地冻结,并将其使用权用于宗教和慈善目的。
瓦克夫(Waqf)一词在阿拉伯语中的意思是“保留”或“扣留”,特指保留“真主”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留置一部分财产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瓦克夫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所有者以奉献安拉的名义,将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等捐献出来,并把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用于救济贫困和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伊斯兰教认为,行善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义务,因此,任何理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均可作为捐赠人。
捐赠者可以是个人、家庭、子孙后代或非亲非故的贫困者,受益者可以是清真寺、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
瓦克夫制度在中国伊斯兰教中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穆斯林出于对教门的虔诚,或求得两世吉庆,自愿将房屋、田地等捐献给清真寺、道堂或拱北、麻扎;
二是鳏寡孤独者去世后无人继承的“绝户”财产,根据遗嘱充归宗教所有。
因此,瓦克夫成为清真寺长期而稳定的经济来源。
瓦克夫收入包括能租赁耕种的土地及出租的房屋等,成为清真寺寺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课(Zakat)制度是伊斯兰教法中的一种宗教课税制度,是穆斯林的五大天命功课之一。
天课的原意是“洁净”,是指穆斯林按照规定比例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需要帮助的人,体现了伊斯兰教对财富分配的关注。
根据伊斯兰教法,穆斯林必须将自己的财产按十分之一到四十分之一的不同比例交给清真寺。
天课的使用范围包括穷人、有急需之人、因天灾或人祸而生活困难的人、负债之人以及没有路费的旅行者等。
纳天课本应是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不应成为清真寺的经济收入来源,但在近现代,这类自愿奉献在一些地方被清真寺截留,成为寺院经济的一部分。
在中国,清真寺的经济运作形式较为多样化。
清真寺通过瓦克夫和天课制度获得了稳定的经济支持,这些收入被用于维持清真寺的日常运作和开展各类宗教活动。
在实践中,瓦克夫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清真寺负责管理这些财产,并确保其用于宗教和慈善目的。
捐赠的固定资产,如土地和房屋,通常用于租赁,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租金收入。
这些收入被用于支持清真寺的各项开支,包括宗教仪式、教育和慈善活动等。
瓦克夫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永久性,这意味着捐赠者一旦将财产奉献给清真寺,便无法再收回。
这种安排确保了清真寺的财产和收入来源的长期稳定,有助于清真寺在经济上实现自给自足。
清真寺通过这两种制度,不仅在经济上实现了自给自足,也在社会公益和宗教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种经济形式不仅体现了伊斯兰教的宗教教义,也展示了穆斯林社区的团结和互助精神,为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清真寺的商业版图
由于长期的积累,历史上中国各地清真寺寺院经济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其经营形式主要包括土地自耕、土地出租、房屋出租、经商谋利和放高利贷等。
清真寺拥有的土地通常通过自耕或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
自耕的土地主要靠穆斯林教徒的无偿劳动来耕种,而出租的土地则通过收取地租来获取收入。
例如,宁夏哲合忍耶在解放前拥有土地1万多亩,其中7000多亩用于出租,每年收租约24万多斤。
清真寺在城市中的房屋出租是其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20世纪30年代初,山东济南市的北大寺每月收入百余元,南大寺每月收入八九十元。
这些房屋租金为清真寺的日常运作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
伊斯兰教崇尚商业,其经典《古兰经》包含了丰富的经济思想和制度,影响了中国穆斯林的经济生活方式。
一些清真寺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经商,不仅活跃了市场,也为寺院带来了可观的利润。
云南禄丰县罗川区三家村的清真寺在解放前拥有土地300多亩,每年通过收租和高利贷获得大量收入。
尽管伊斯兰教教义中禁止利息,尤其憎恶放高利贷,但在个别地区,由于宗教意识淡薄,受世俗影响较大,一些清真寺也参与了高利贷活动。
清真寺对财产的支配方式和消费方式对穆斯林的财产观念与消费心理有显著影响。
严防“教权大于法权”
中国历史上的清真寺经济规模通常较小,主要用于维持教职人员的生活和日常开支,修建和维护清真寺。
这种经济规模并未对信教群众或社会生产力构成沉重负担,也未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形成威胁。
尽管规模不大,清真寺经济中的农业和商业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真寺的土地经营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小农生产,采用更为集约的方式。
穆斯林在宗教信仰的驱动下,对清真寺的土地耕作更加精细,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
此外,清真寺参与商业活动,特别是在西道堂的经商活动,对市场的活跃和经济的繁荣起到了推动作用。
清真寺不仅为穆斯林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也通过其经济活动支持社区服务和慈善事业。
清真寺的收入除用于日常开支和修缮外,还用于资助兴办经学堂等教育项目,以及其它慈善事业。
这些活动加强了穆斯林社区的凝聚力,提升了其社会影响力。
然而,清真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伴随着封建特权的强化。
随着封建化的进程,一些教职人员利用宗教权威聚集财富,逐渐演变为封建地主阶层。
他们通过“天课”等宗教义务名义,进行地租剥削,积累财富。
这种经济剥削使得少数上层人士掌握了大量社会财富,形成了对广大穆斯林的经济压迫。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西北和新疆,清真寺的经济性质发生了变化,逐渐受到世俗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
所以当代社会要对这种事情加以重视,避免教权大于法权的现象发生。
宗教领袖的生活方式也越来越世俗化,早期的清贫廉洁之风不再。
教职人员在穆斯林社区中的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形成了世俗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