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滨州:一人被狗扑倒,多处骨折!

星说滨州 2024-03-01 19:01:18

前言

现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狗。宠物狗不仅能给生活增添许多乐趣,也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但是,很多人不注意文明养狗,在平日里或遛狗时,不给狗拴安全绳等,导致宠物伤人、撞人等事件频发,这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也是对宠物自身安危的不负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9日14时许,相某在云华加油站北侧被附近一只突然窜出来的狗扑倒受伤。经派出所民警对事故发生地群众进行走访,查明该狗系云华加油站北侧一出租院内的某公司所养。事故发生当日,相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腕舟骨骨折、尺骨骨折、腕舟骨月骨周围脱位。相某所受伤害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看,相某行走在院内时,被突然从其右侧冲出来的一只大型犬扑倒受伤。经博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对事故发生地群众进行走访,确认狗系某公司所养。视频中可以看出,扑倒原告相某的狗体型较大,且并未拴养,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饲养狗的场地周围放置提醒标志或在散养场地禁止行人通行。相某在被狗扑倒之前系正常行走,并未有逗弄或故意激怒狗等过失行为,故本案中,公司应对相某被狗扑倒致伤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令: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相某各项损失共计157049.62元;二、驳回原告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大型犬(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散养或者出门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本案中,公司饲养体型较大的大型犬(烈性犬)未对其进行笼养或者配置安全绳等措施,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且相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公司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养犬人饲养或者携带犬只特别是大型犬(烈性犬)外出时,要加强对犬只的安全管理,使用笼子、犬绳、犬链、嘴套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禁止对大型犬(烈性犬)进行散养,杜绝违规前往车站、商场、医院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笼等,避免引起动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胡敏 博兴法院民一庭 二级法官

来源: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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