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王先生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男子称自己是王先生老婆史女士的情人

余欢的小萝卜 2023-04-25 20:00:34

吉林长春,王先生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男子称自己是王先生老婆史女士的情人,而且王女士的女儿也不是亲生的,而是自己的。王先生一听,犹如一个晴天霹雳。但他压住怒火,问对方,你到底是谁?为什么要告诉我这个。陌生男子的话,更是让他崩溃不已。原来,史女士和王先生在一场晚宴派对上,一见倾心,彷佛遇到了知己真爱。不久后,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因闪婚登记,夫妻俩互相了解并不深刻,婚后经常产生矛盾,幻想中的生活远没有想象来的甜蜜。

于是,婚后不久,史女士就在吴先生那里找到了新的归属,与吴先生产生了婚外情,并开启了长达两年之久的姘居生活。后王先生和史女士因性格不合而离婚了。原以为两人从此一别两宽,却不曾想,没有了婚姻束缚的他们,他们感情反而越来越好。离婚不到一年,俩人又复婚了。不久,史女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王先生觉得自己的人生圆满了。然而他不知道的是,史女士从未断过与吴先生的联系,他自始至终不知道有吴先生的存在。直到王先生突然接到了吴先生的电话,打破了王先生的美好而平静的生活。他将信将疑地去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与吴先生所说一致。结合吴先生给的其他信息,王先生万念俱灰。

那么,吴先生为何会在这么久后又告诉王先生真相呢?原来,吴先生发现史女士不仅与自己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还与小刚有着不清不楚的联系。吴先生觉得自己的感情受到了玷污,真心被践踏。愤怒之下,拨打了王先生的电话。据悉,王先生已向法院起诉史女士和吴先生,要求吴先生返还史女士对他赠与的财物;解除与史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请求史女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见过‘大义灭亲’的,‘大义灭自己’的还是第一次见……”、“三观在哪里,道德在哪里”、“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没有你做不到,只有你想不到”。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本案应如何定性呢?首先,吴先生应当返还赠与。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配偶有权要求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全部返还,而不是部分返还。本案中,史女士与吴先生保持着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史女士对吴先生的赠与是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吴先生应当返还。其次,史女士的行为涉嫌欺诈性抚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女方有明知的故意,构成侵权,应当对男方支付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女方也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亲生子女,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女方应当返还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男方所支付的教育、医疗、生活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1091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史女士是否是欺诈性抚养,需要判断史女士主观方面是否明知。如果她明知女儿与王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仍使王先生误将女儿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就是典型的欺诈性抚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史女士对此也不知情,那么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女儿成长过程中王先生所支付的教育、医疗、生活费用。另外,史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尽的忠诚义务,与多名男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对王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王先生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再次,史女士和吴先生的行为是否重婚罪呢?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吴先生明知史女士是有配偶的人,仍与其同居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长期的婚外性行为。如果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不构成重婚罪。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就本案来说,网友们都在讨论原配王先生何其无辜,其实女儿也是隐形的受害者。现阶段,孩子还小,在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之前,各方悬崖勒马也都来得及。希望本案中的当事人,都能做个成熟的成年人,及时止损,为孩子负责,也为自己负责。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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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欢的小萝卜

简介:遇事不决 可问春风 春风不语 既随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