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余华英的案情和她对抗法庭的态度令世人愤然,明明做了错事,却仍然丝毫不知悔改,好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她的判决终于出来了,死刑!虽然她即便是万死也难以弥补涉及的12个家庭17个孩子受到的伤害,但终究是有了一个交代。现在国际上有好多国家都取消了死刑,但我们中国还坚持保留着,那么我国的死刑是如何发展的呢? 让我们一起回顾下我国死刑的前世今生。
死刑,又称生命刑,在人类文明中称得上是一种很古老、很严厉的刑法。但死刑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就众说纷纭了,而且每一种说法都有佐证材料,都能自圆其说,讲的头头是道。比如,有人说死刑是起源于尧舜时期,以《尚书·皋陶》中的记载为其说法的佐证;还有人说死刑是起源于夏,因为夏朝的建立才算是真正有了国家刑法。因为年代久远,且时间线相差不大,所以我们在这里不做过多的纠结。总之,死刑大体出现产生于尧舜禹时期,发展于后世。随着文明的延续、发展,万事万物都在发展,死刑自然也不例外。
为什么会有死刑呢?因为“杀人者死”早早的就在国人认知中生根发芽,根深蒂固。刑法在春秋时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死刑作为刑法的一种,也不例外。在《商君书·画策》中明确记载着,“以杀去杀,虽杀可也”。这说明,这个时候的“杀心”还是很重的,法条较为严厉,对死刑的应用较为广泛。这一情况在后世就有明显的改变了。
在现在的影视作品中,时常可以看到“斩立决”、“斩监候”的判决,好似封建时期的死刑应用依旧很广泛,但真实情况是,死刑应用的远没有演绎的那么多。反而大赦天下的情况比较多,打胜仗要大赦天下、新皇登基要大赦天下,统治者生孩子还是要大赦天下。尤其是到了清王朝统治时期,据《大清会典》所载,斩立决罪名仅有222项。
我国的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同样也坚持保留死刑,保留对穷凶极恶、罪大恶极之徒处以极刑的能力。在1979年,死刑罪名仅保留28项;后来由于恶性犯罪数量增加,死刑罪名也相应增加46项。在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改,这次修改后,死刑罪名变为了68项,同时对死刑罪名的适用性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描述,还独创出死缓制度,做到了进一步限制死刑的应用。
那么为什么死刑罪名减少、限制死刑应用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因为随着近代人文主义的兴起和人权运动的发展,生命权越来越受到全世界、全人类的尊重,所以死刑的存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死刑的应用,甚至死刑存废的争议也愈益激烈。相比于一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笔者认为我国在坚持保留死刑这一方面保持着先进的理念。
诚然,生命是可贵的,不应该予以剥夺。那么试问,若是废除了对罪犯生命的剥夺,是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是不是会因为没有死刑威慑而产生更多的生命被剥夺?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国的刑法一直都在以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为死刑慎杀政策的核心,坚持死刑威慑。下一步将继续深入探究学习中国历史明清阶段,欢迎各位朋友或批评、或吐槽、或点赞收藏。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十恶不赦之罪必须死刑伺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