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施行刑法十二修正案必须引起医药行业的高度重视

姚销通 2024-03-05 12:10:55
2024年3月1是于2023年12月29日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的日子,但在医药行业似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冯老师曾经在2023年8月5日给大家讲过一期《刑法十二修正案对医药行业涉及腐败相关的风险解读》,当时是7月25日初审通过并征求意见,12月29日正式审议通过,并决定自2024年3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的修正涉及两大方面“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3条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4条,其中要引起我们医药行业高度重视的是关于行贿罪增加从重条款和单位行贿罪增加刑期的内容。 一、关于企业内部腐败的3个条款: 以前在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增加了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以前主要关注国有企业或资产,现在增加了民营企业,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增加的条款。 二、关于贪污贿赂的4个条款: 1、第三百八十七条的“单位受贿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五年以下,修正为两个刑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是增加了刑期,这对于以医院等单位集中实施受贿的将是一个更大的震慑。 2、第三百九十条的“行贿罪”,除了从五年,五年到十年,十年或无期调整为三年,三年到十年,十年或无期之外,这是为了让行贿罪和受贿罪匹配相同的处罪刑期。另外主要是增加了7条从重处罚的条款,其中四条与我们医药行业有关: (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4)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其中这四条均与我们医药行业人员的行贿有更为直接的关系,均属于从重处罚的条款,可能就是十年或无期的刑期,足够震撼,这也是进一步体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彰显了反腐败“零容忍”精神。 3、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对单位行贿罪”,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贿,从三年以下一个刑期调整为三年以下和三年与七年以下两个刑期,也是进一步震慑对单位行贿的刑期,我们医药行业对相关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学协会等的单位行贿,必然引起高度的重视和杜绝。 4、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从五年以下,修正为两个刑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与“单位受贿罪”的调整是完全一致的,仍然是体现“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在这儿再次提醒医药企业“单位行贿罪”不是我们签署一个“杜绝商业贿赂承诺函”就能建立防火墙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单位行贿包括三种情况: (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我们要审查一下是不是经过企业研究决定的; (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尤其是批准了明知道是行贿的事项和资金却仍然有内部审批程序的;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不少企业老板怕员工行贿资金不到位而自己以身试法的大有人在。 反腐涉及到党根国本,通过十八大尤其是二十大之后的一系列反腐部署,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相应的政策落实尤其是刑法为此而进行的专项修正,我们可以看到“反腐”的决心和长期性,做为要持续发展的医药企业绝对不能在“行贿”问题上影响到企业生存的根本问题,包括一线医药代表切不可因为业绩和收入而涉及商业贿赂的刑事判罚,这不仅仅是你本人的判罚而是影响到子女和家庭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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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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