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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法典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办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近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办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该院“检察蓝精灵”志愿者服务队等走进社区向市民群众开展法律宣讲活动。在虹口区广中路街道第二市民驿站,二分院志愿者服务队队员与...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了保护女孩的隐私,不让陌生男人占便宜。这闺蜜是在害女孩,救命第一,这个时候还在防隐私,自己没能力,还阻止他人。糊涂啊糊涂,一旦错过了,怎么对的起女孩本人及家人。你提到的情况确实让人揪心。法律其实早就考虑到这种顾虑,《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明明白白,见义勇为的人受法律保护,不用怕担责任。可现实里还是有很多人不敢伸手,特别是遇到异性晕倒时,83%的人会犹豫,就怕被误会成占便宜。这种担心让很多能救命的手缩了回去。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间就四分钟,错过这几分钟,人可能就没了。当时大叔的动作其实很规范,他特意把姑娘衣服拉平整,还用外套盖住腰腹,自己侧着身子避开敏感部位。这些细节监控都拍得清清楚楚,说明真正想救人的人,自然会注意保护对方尊严。闺蜜拦人的理由站不住脚。后来才知道,这闺蜜上周刚找姑娘借过五万块钱。遇到突发状况,自己不懂急救可以理解,但拦着懂的人施救就说不过去了。医院教过,看到有人晕倒,先要确保环境安全,让人平躺,腿抬高20厘米左右,这样血容易流回脑子。要是自己不会做,至少别耽误别人救命。所以说,遇到这种要命的时候,脑子里得拎得清轻重。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员立即后退一步并呵斥对方注意点。结果没想到,男子恼羞成怒,当场就对女服务员殴打、扇脸。餐厅店长见状冲上去,将男子锁喉制服,后将男子送到派出所。事后,餐厅的做法值得点赞!(来源:九派新闻)据悉,女子李某是餐厅服务员,负责在餐厅门口接待顾客。5月份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按部就班的上班,就在这时,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着头盔的男子,从李某身边经过。出于职业素养以及习惯,李某礼貌性的给男子打招呼,并询问男子有什么需要。男子停下脚步并没有说话,而是盯着李某看了一会儿。李某被盯的心里发毛,正准备再次询问男子有什么需要时,男子突然伸出手,在李某的腰上摸了一下。李某下意识的后退一步,接着呵斥男子,这里可是公共场合,请放尊重一些。岂料,男子不仅没有害怕,反而感觉丢了面子,先是骂了李某,李某没惯着男子骂了回去。男子恼羞成怒,当众对李某掌掴,脚踢。这一幕被店长看到,立即冲上前去,对男子一个锁喉,将男子按到在地。随后,店长报警,将这名闹事的男子送到了派出所。这件事经媒体报道之后,很多网友都为店长见义勇为的行为点赞,不过也有网友担心,店长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黑衣男子在公众场合摸了李某的腰,是否构成骚扰?性骚扰需满足四要件,一是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行为具有冒犯性,三是行为具有不受欢迎性,四是行为具有持续性或严重性。具体到本案中,黑衣男子经过李某身边时,未经李某的允许就摸了对方的腰,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违背了李某的自愿,其行为已经对李某造成了骚扰。第二,李某与黑衣男子,是否应认定为互殴?互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本案中,黑衣男子先是对李某进行骚扰,接着就是对李某进行辱骂,因李某回骂而惹怒黑衣男子,黑衣男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也存在还手的行为。双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根据《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本案中,黑衣男子无故对李某进行骚扰并对其进行辱骂,其具有过错,且是黑衣男子先动的手,故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第三,如果店长对黑衣男子的锁喉行为,造成男子受伤,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同时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店长作为餐厅的管理者,对于员工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当李某被他人侵犯时,店长有义务挺身而出,即便是其行为对黑衣男子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黑衣男子进行了相关处罚,而餐厅方面也表示,会对李某进行带薪休假,对店长进行奖励。对此你怎么认为?
梁山县馆驿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梁山县馆驿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6月4日上午,梁山县馆驿镇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在辖区内掀起了一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热潮。馆驿镇举办知识讲座,讲解内容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

广安邻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29日上午,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律师走近城区邻州广场,集中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为辖区群众带来了一场场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盛宴。...
民法典宣传:构建社会法治的新基石

民法典宣传:构建社会法治的新基石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按照《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工作方案》和全省工作部署,河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地质四队”)积极参与各级组织开展的民法典宣传活动。5月29日,地质四队科普中心联合盆窑村驻...
黑龙江哈尔滨,郝女士早前与奔驰4S店签了购车合同,约定5月23日提车。23日去提

黑龙江哈尔滨,郝女士早前与奔驰4S店签了购车合同,约定5月23日提车。23日去提

黑龙江哈尔滨,郝女士早前与奔驰4S店签了购车合同,约定5月23日提车。23日去提车,销售称车有问题让次日再来。24日再去,发现4S店人去楼空。郝女士一家急坏了,全家老小轮流守着车,一守就是七八天。期间,来讨说法的人越来越多,可店家毫无回应。相关部门虽已介入,但郝女士何时能拿到车仍是未知数。据2025年龙视新闻6月1日报道,哈尔滨的郝女士一直有个心愿,就是能开上一辆崭新的奔驰车。几个月前,她满心欢喜地来到一家奔驰4S店,经过一番挑选和协商,与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5月23日来提车。郝女士每天都盼着这一天,想着自己马上就能开着心仪的车,带着家人出去兜兜风。终于到了5月23日,郝女士一大早就和家人来到4S店。可销售却一脸无奈地告诉她,车有点问题,让她明天再来。郝女士心里虽然有些不踏实,但想着4S店是大品牌,应该不会有问题,就答应了,想着再等一天也无妨。然而,第二天也就是5月24日,当郝女士和家人再次来到4S店时,眼前的景象让他们惊呆了。4S店大门紧闭,里面空无一人,原本摆满车的展厅空荡荡的,只有几辆没来得及开走的车孤零零地停在那里。郝女士一家顿时慌了神,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郝女士的丈夫着急地说:这可怎么办,咱们的钱都交了,车却拿不到,这4S店也太不靠谱了!郝女士也是又气又急,眼泪在眼眶里打转。一家人商量后,决定轮流守在4S店门口,一定要讨个说法。接下来的七八天里,郝女士一家老小轮流值班,吃住在4S店门口。白天,他们顶着烈日,眼巴巴地看着4S店;晚上,他们就挤在车里或者附近的角落里,忍受着蚊虫的叮咬。这期间,来讨说法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交流着自己的遭遇。一位同样来讨说法的车主气愤地说:我为了这辆车,提前做了好多准备,现在车拿不到,我的计划全被打乱了!另一位车主也抱怨道:4S店怎么能这样呢,收了钱就不管了,这也太没有诚信了!而4S店方面却一直没有任何回应,仿佛消失了一样。郝女士一家和众多车主多次拨打4S店的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被敷衍了事。大家越来越着急,也越来越气愤。在这起事件中,郝女士与奔驰4S店签订购车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郝女士按约支付购车款,4S店就有义务按约定时间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车。4S店在约定提车日告知车有问题让次日再来,若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4S店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比如及时维修或更换车辆,确保能按时交付合格车辆。然而,次日4S店人去楼空,这一行为明显构成违约。4S店未能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郝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郝女士有权要求4S店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车辆;若车辆已无法交付,4S店应退还购车款,并赔偿郝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因等待提车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4S店的行为侵犯了郝女士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4S店突然关门,未提前告知郝女士相关情况,导致郝女士无法正常提车,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环境。基于以上法律分析,若4S店无法履行合同,应责令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对于4S店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得知此事后,迅速介入调查。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安抚了车主们的情绪,并表示会尽快查明情况,给大家一个交代。但郝女士心里还是七上八下的,她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那辆心心念念的奔驰车。看着周围同样焦急的车主们,她只能默默祈祷,希望事情能早日得到解决。
上海一85岁老人,找到20多年未联系的养女,让养女给自己养老,买了房子登记在养女

上海一85岁老人,找到20多年未联系的养女,让养女给自己养老,买了房子登记在养女

上海一85岁老人,找到20多年未联系的养女,让养女给自己养老,买了房子登记在养女的儿子的名下,房子一直由老人居住,3年后,老人和养女发生争执,养女很少管他,老人一气之下将养女拉黑,还把养女、及其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子,法院这样判了。据光明网5月30日报道了一件,老人无儿无女,用房子换取赡养,却又反悔的案例,很值得探讨。邱老伯85岁了,年纪大了,身边没人照顾,在2019年,他联系了20多年都不怎么来往的养女邱女士。邱老伯和邱女士商量,自己拿房子作为交换,希望邱女士能来照顾自己晚年生活,等他去世后,会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邱女士。问她同意不?现实中,有一些老人身边没有子女,年老体弱需要人照顾,又不想去养老院,因此,开始尝试“以房换取养老”的模式。也就是把自己的房产送给某个觉得靠谱的人,让对方给自己养老,不过,这后面的法律风险也有不少。原来,邱女士是邱老伯年轻的时候,收养过的养女。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两人在1992年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这段收养关系。法律上来说,邱老伯与邱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在法律上不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再承担相互抚养、继承等法定义务。邱女士听了邱老伯的想法后,又考虑到自己还有一个儿子宋先生,毕竟在这寸土寸金的地方有套房子是很值得的,于是,她答应了。邱老伯一看养女答应了,心里非常高兴。在2019年11月,他真的去买了一套房子,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和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名下。不过,这套房子宋先生拥有99%的产权,邱老伯有1%的产权。邱老伯这么做也是为了图一个安心,而且,买完房子后,也是邱老伯住在这套房子里。不过,邱老伯还是没有安全感,在2020年1月,还有2022年2月,他和邱女士分别签了2次书面协议,约定邱女士为他养老送终,他会将房产份额赠与她。一开始,邱女士确实尽心尽力,给邱老伯买这买那,也经常上门看望他。可是,好景不长,两人因为一些日常琐事发生了矛盾,邱老伯一气之下将邱女士微信拉黑了。随后,又将邱女士、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还要收回房产。对于宋先生99%的房产份额,邱老伯、邱女士都认可。但是,两人对赠与是否附带赡养条件,各执一词。邱女士一口咬定,邱老伯是觉得过去亏欠自己,赠与房子就是为弥补遗憾,没有说用赡养作为条件。她说,邱老伯想法总是多变,他老人家也曾用过“以房换取赡养”给过他亲戚,之后又反悔要回去。邱老伯却反对,他表示将房子赠与邱女士,就是为了换取邱女士的赡养。本案中,邱老伯附带条件的赠与是合法的。邱老伯以房产换取邱女士赡养的承诺,二人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约定了房产作为养老用,邱女士对此是知情的。《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邱老伯与邱女士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邱女士需要为以邱老伯养老送终,作为赠与房产的条件,这一约定是合法且有效的。然而,邱女士在与邱老伯关系恶化后,很少履行养老照顾义务,违反了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如果说,受赠人仅轻微未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是否能撤销赠与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未达到“严重”程度,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主张可能不被支持。《民法典》第63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三款,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邱老伯和养女发生争执过后,发现邱女士很少再照顾自己了。法院认为,邱老伯和养女解除关系后,20多年几乎不来往。而且,邱老伯也尝试过把房子赠与侄女,想换取养老,却被对方拒绝了,所以,他才找邱女士,用房子换取赡养。但是,邱女士和老人争执后,很少履行赡养义务。因此,邱老伯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主张。也就是说,邱老伯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子自己住。有人说,邱女士白伺候三年老人,老人这么做有点白嫖人家三年的赡养了,老人也断了自己用房换取赡养的后路了。其实,“以房换赡养”的初衷,是独居老人对晚年生活安稳的渴望。老人并不是单纯追求物质回报,而是希望在生命最后的阶段,可以感受到亲情的温暖,生活的体面。不过,老人要想以房换赡养,还需谨慎,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可以与对方签订附条件赡养书面协议,留存证据。而接受附条件赠与的一方,也要明白,接受的不只是“等价交换”,同时承担的是一份履行赡养的责任。你对老人以房换赡养,又反悔这事怎么看呢?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

河南开封,女子的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她就抛弃一对儿女,跟别人跑了,照顾别人一家老小,等她患了病住院,儿女半年不来看她一眼,女子心寒地说道:“半年没来看她一眼,他们做这事,太过分了。”6月1日,张女士向小莉帮忙诉说了自己的寒心事,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生病半年,一对儿女可以那么的无情,都不来看她一眼。这到底是何原因导致一对儿女如此无情?原来,张女士的一对儿女耿耿于怀的是,在他们的父亲离世还没有100天的时候,张女士就抛弃了他们,就跟别人跑了,至于她到底是跟谁跑了,他们住在哪里,一对儿女一无所知。这件事也让他们感到心寒,他们不管父母的感情到底如何,他们始终无法接受的,自己的母亲竟然可以在丈夫离世不到100天的时候,抛弃家庭,义无反顾地离开这个家。这件事成了他们的心结,特别是张女士的女儿,一想起这件事,他们就当母亲是个忘恩负义的人,是个不负责任的人,更是一个不念旧情的人。一日夫妻百日恩,自己的父母风风雨雨走过了那么多年,母亲怎么可以说走就走,丝毫不念与丈夫风风雨雨走来的感情。她的不辞而别,更是让张女士的女儿感到这是一场笑话,说出去都让他们做儿女丢脸。更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是,他们的母亲还要隐瞒这件事情。其实他们也理解,丈夫不在了,要守活寡,这也是一件痛苦的事,但作为儿女,他们希望母亲能够坦诚相待,他们也希望母亲过得幸福,只是母亲做的这件事,他们感觉自己被抛弃了。张女士并不知道儿女的心结是什么,她只想着自己辛辛苦苦将一对儿女抚养长大,即使自己当初没有通知他们,就跟别人跑了,这与他们也没有什么关系,毕竟自己的幸福,要自己去追求。可她自食其果了,如果不是这一次生病,她也不会想到儿女会那么的无情。她气愤地说道:“这都半年了,他们也不来看我一眼,他们做的这事,真的是太过分了。”但是她气愤也没有用,儿女依然不来看他们,她只好找来调解员,让调解员能够让她的一对儿女来她床前尽点孝心。调解员先是联系了张女士的女儿,女儿直接一腔怒气,直接说出她的心结,说母亲在自己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就跟别人跑了,去伺候别人的一家老小了,现在生病回来,她无法接受这件事情。接着调解员又联系了张女士的儿子,他问张女士的儿子是否和母亲有什么矛盾,但是张女士的儿子拒绝回答,然后直接说不要联系他了。一对儿女对母亲依然是冷漠的态度,让张女士十分无奈。有人就跟张女士说了,儿女之所以是这样的态度,作为母亲就要在自己身上寻找原因了,不要一味地怪儿女没有来看她一眼。先有母亲,后有儿女,母亲的一言一行,肯定是会影响儿女的想法的,但不管儿女怎么想,如果他们已经成年了,母亲生病,他们是需要尽赡养义务的。1、母亲与儿女的关系,不管大家之间有什么矛盾,该尽的义务还是得尽,儿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女士在医院生病躺着,作为儿女来看一眼母亲是应该的。2、张女士的儿女纠结母亲离家的事情,证明张女士所做的行为不利于家风建设。《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张女士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也应当处理好和儿女之间的关系,否则他和儿女就会有隔阂。3、张女士在丈夫离世不到100天就跟别人跑了,实际上可能就是跟别人结婚了,她是有这个权利的。《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只是在人们的观念当中,丈夫离世没多久就跟别人结婚,这多少有些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她的儿女难以释怀。那么你对张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来源:小莉帮忙—2025年6月1日)

灞桥区官厅小学开展民法典专题宣讲活动

阳光讯(记者梁永飞通讯员董彦军刘雯)为推进校园法治教育,提升学生法律意识,5月29日上午,辖区民警走进西安市灞桥区官厅小学,开启民法典专题系列第二讲。席警官以鲜活有趣的"三郎"系列故事为引,深入浅出地剖析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