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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法典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追赶,老板骑电动车赶上对方后,女子称对方是小偷,老板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小偷受伤后达轻伤二级,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老板立案,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处罚,但小偷却将老板诉至法院索赔41935元,法院会如何判决?熊强是四川遂宁人,多年前到广州打拼,通过努力在城乡结合部开起一个小卖部,主要售卖各类生活用品,以及一些日常果蔬,曾倩因为经常到熊强处买菜,两人逐渐熟悉起来。事发当日,曾倩去购物时,将电动车停在熊强店附近,不料买完菜准备回去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13时许,曾倩打电话给熊强,称自己的电动车被一男子偷走,要熊强去帮忙。因为熊强离现场很近,骑电动车赶过去只需要几分钟时间,熊强沿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山水城路段行驶时,在路上还遇见认识的人杨峰,于是驾驶电动车,搭载杨峰一起赶到现场。几分钟后,熊强与曾倩相遇,曾倩告知熊强,在前方推电动车的男子,就是偷车辆的人,于是熊强上前对谭波进行拦截,拦截中双方肢体冲突。谭波因此倒地受伤,当天即前往原增城市中新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检查,并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医嘱建议住院治疗,为此谭波花掉医疗费134元。后谭波报警称遭到谭波殴打,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并13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501元,熊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个月后,检方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认定谭波的伤情是由熊强殴打所造成的。为此,检方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熊强不起诉,同日熊强被无罪释放。谭波对此却不满意,将熊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41935元,包括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提出如下理由:事发当日,谭波因与曾倩发生经济纠纷,将曾倩的电动车骑走,却被叫来的熊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警方将此案分为刑事案件处理,期间,谭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年后,检察院对熊强作出不起诉决定,谭波认为,谭波受伤是熊强及杨峰共同造成,熊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谭波的健康权、生命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熊强答辩称:1.如果熊强是去打人的,肯定会带工具,但实际上并没有,熊强追上谭波后,叫杨峰帮忙看车,熊强上前去拉电动车,不让谭波推走,但谭波不肯松手,双方拉扯过程中谭波摔倒。谭波摔倒后又来抓熊强,熊强并没有打他,只是相互拉扯,并在拉扯中推了谭波,同时责备他偷车还打人,谭波看到人越来越多遂心虚离开。2.冲突是谭波先挑起来的,熊强认为自己是在抓小偷,属于见义勇为,故不同意赔偿,且谭波主张的误工费没有工资单,医药费没有正式发票。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本案庭审中,谭波陈述其报警后,派出所查阅了监控视频,但监控显示只有熊强和杨峰在步行,并无殴打的内容,直至2年后派出所找到熊强,才对他作笔录,但不清楚笔录内容;熊强称其一共做2次笔录,内容均与本案庭审陈述一致。对此,谭波以监控视频并无殴打内容,且笔录为熊强单方陈述,检察院亦有退回补充侦查,故调取监控视频和熊强的讯问笔录并无必要为由,明确表示不申请调查取证。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庭审中的陈述及谭波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熊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熊强是否具有过错。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熊强对谭波进行了殴打,但双方对谭波在争执中受伤这一结果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谭波受伤的损害后果,与双方之间的争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谭波两处受伤骨折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熊强在阻止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熊强对谭波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赔偿责任。经查实,谭波与曾倩存在经济纠纷,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是想用于抵债,尽管此事事出有因,但谭波的推车行为,并未经过车辆所有人同意,才导致本案纠纷,故谭波亦存在过错,应自负20%责任。关于谭波的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院核算损失金额为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2075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元。综上,判决熊强应赔偿谭波5848元,驳回谭波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博雅生物崇仁单位采血站里,对其女儿洗了一天的脑,最后女儿被抽血浆580毫升,给了女儿300块。献血浆对于我国人民来说,无疑是为国家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方式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威逼利诱献血浆的情况,也并非没有发生过。这也导致我国部分家长坚决反对自己的孩子献血。但仍有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诱骗孩子献血,甚至对不少孩子的身体造成损害。6月11日,江西抚州一名母亲变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哭诉自己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就被某公司的负责人带到当地抽血站,最终被抽血浆580毫升的事情。根据母亲的阐述,自己19岁的女儿在社交媒体看到一则暑期工招聘海报。海报标题为“燃烧青春,浆爱同行”,由博雅生物崇仁单采血浆站发布。且在海标当中,该企业承诺“宣传推广员月入万元,提供社会实践证明”。这也立即引起了女儿的注意。但当女儿前往企业应聘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工作内容是“发传单宣传献血公益”,未提及需自行献血浆。入职后,女儿被单独带至会议室,两名工作人员以“奉献爱心”“助力医疗”为由,进行长达6小时的心理劝导,强调“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学生更需社会责任”。在该企业的洗脑下,女儿签署了一份未详细阅读的《自愿献血浆知情同意书》。随后接受体检,被告知“指标合格”,最终被,抽取580毫升原料血浆。结束后,工作人员递给她300元现金和一张“爱心荣誉证书”,称“钱是营养补贴,证书对升学有帮助”。可在回家后的当天晚上,女儿回家后出现头晕、乏力、面色苍白症状,母亲追问下才坦白实情:“他们说我健康,抽血能救人,但我现在站不稳……”面对这位母亲的指控,涉事企业公开做出回应:采浆前已安排体检并签署同意书,580毫升原料血浆符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上限(每次≤580毫升)。至于给到你拆的300元,则是“法定的误工补贴”而非交易对价。但该公司未解释为何将宣传员岗位与献血浆强制捆绑,亦未回应“带人有提成”的招聘话术。“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企业,随意欺骗小姑娘。咱们国家才没人再敢献血。”“就算现在献血,以后还不知道有没有血给自己用”。我国网民对于此次事件的激烈探讨,无疑造成了极大的舆论风波。而当地政府也立即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这家企业的行为,已然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血浆站将“认可献血浆”列为宣传员招聘要求,涉嫌强制提供身体资源,已构成就业歧视。这名少女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主张经济赔偿。且《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取得明确同意。本案中,工作人员未解释580毫升采浆量对体重45公斤少女的健康风险(占血浆总量13%),反而强调“无害公益”,致李某误判风险。其签署的同意书因重大误解可撤销。而此次案件受害人的血常规报告显示,她的血红蛋白降至85g/L(正常值115-150)。诊断结果已经为轻度贫血,这无疑等同于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诚然抽取血浆580毫升对于平常人来说,确实是正常数值。但涉事企业通过洗脑等方式诱骗少女献血浆,且没有明确透露健康风险。已经构成了违法事实。法律不会纵容以爱之名的伤害,更不容忍以青春为名的剥削。当监管利剑刺破灰色产业链时,此案将成为重塑行业规则的里程碑。因为每一滴血浆,都该流淌在自愿与尊严的河床上。参考资料:《女孩去打暑假工被血站抽血浆?当地回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临夏市开展“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

中国甘肃网6月16日讯 据民族日报报道(记者马玉兴)为切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融入百姓生活,5月以来,临夏市各镇、街道相继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中,网格员和司法干警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
湖北武汉,女子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有装修入住,邻居联系他们,说想借用一下

湖北武汉,女子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有装修入住,邻居联系他们,说想借用一下

湖北武汉,女子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有装修入住,邻居联系他们,说想借用一下他们的房子,用来放一下装修材料,女子儿子爽快答应。4个月后,女子却发现自己家的房子被陌生人给住了,对方在房子里做饭,还搭了床铺,女子大怒,要求对方补偿自己4个月房租4000元,可对方给出的说法,让她难以接受。2024年12月,隔壁房主联系张阿姨的儿子,说他们家正在装修,想借用一下张阿姨家的新房暂时堆放一下装修材料。考虑到大家都是邻居,以后会抬头不见低头见,张阿姨的儿子爽快的答应了。这套房子是张阿姨一家花200多万买来的,原本是打算给儿子当新房用的,2023年交房后,房子一直闲置着,他们暂时也没有装修的打算。张阿姨一家原本想着,把房子借给邻居放点材料,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的。2025年5月3日,张阿姨趁着有空,就想着回新房看看,当她打开房门的那一刻,整个人都惊呆了。只见原本空荡荡的房子里,堆满了各种生活用品,厨房里还开了灶,卧室里也搭了床铺,竟然有两个装修工人在里面居住生活。张阿姨傻眼了,这可是自己一家花200多万买的房子,自己还一天都没有享受呢,倒是让陌生人先住上了。问过对方之后,张阿姨才得知,这两个装修工人就是隔壁房主的父母。张阿姨的心里又气又恼,当初对方明明说好只是放一下材料,怎么能在自己家住下呢?事情发生后,两家人协商,张阿姨提出,希望对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租金标准,补偿自己4个月的房租4000元。可对方总是说考虑考虑,一直也没给出一个确切的答复,经过多次沟通,对方才给了2000元。张阿姨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自己好心帮忙,却落得这样的结果,心里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无奈之下,她找来了记者,当记者问及对方为何要住在张阿姨家时,对方却矢口否认,坚称他们在外面租了房子,不在这里住。记者又问:那怎么有床,还有锅呢?肯定不能在别人家开火呀。隔壁房主父母解释说:这里出去买东西不方便,那个锅是中午在这边吃饭,房子里干活的衣服,是因为搬瓷砖灰尘多,就放在这里了。张阿姨气坏了:你们在这里床铺都搭了,厨房也搞了,蹲便器都弄好了,还在狡辩!我儿子为什么要把一个新房子让给你们堆材料?不管哪个邻居都不会这么做。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张阿姨越说越激动:明明说好只给你们放材料,不要你们一分钱,结果你们倒好,从1月份一直住到5月份,按照租金,4个月也有4000块钱,我就是要一个安抚。对方却说:如果说要租金,要钱的话,我们也不可能租这样的房子。你把房子给我们用,我们补偿一点,一个月2000块钱还不够吗?在他们看来,自己儿子已经支付了2000元补偿金给张女士,但是张女士却把门锁了,导致自己家部分装修工具和材料被锁在里面无法取出,他们也很委屈。因隔壁房主一直联系不上,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记者跟着张阿姨一起到物业了解情况。物业表示,他们一直都有巡楼,3月份才发现这个事情,一二月不确定,因为门一关,他们也不知道里面有没有人住,对方说没有住。他们得知这个事情后,也联系了对方业主,但是一直没联系上。张阿姨不认可物业的说法,觉得即使第一通电话打不通,但是可以打第二通,继续打,一直到联系对方,说到底还是工作做的不到位,物业存在失职。经过协商,物业提出可以通过减免物业费的方式,对张阿姨一家进行适当补偿,但张阿姨和家人并未接受这个方案。张阿姨表示后续会考虑通过法律途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张阿姨一家出于邻里情谊,好心把房子借给邻居堆放材料,可邻居却违背约定,在房子里放置了生活用品,有居住使用的痕迹。这种行为辜负了张阿姨一家的信任,也是不合适的,张阿姨一家要求一定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阿姨一家对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隔壁房主的父母未经允许,擅自在张阿姨家的房子居住生活,这种行为侵害了张阿姨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张阿姨一家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张阿姨要求对方补偿自己4000元,可邻居只愿意给2000元,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双方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张阿姨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做人做事,要诚信为主,不要拿着别人的好心,当作得寸进尺的筹码,去侵犯别人的权益,否则双方的情谊没了,还得做出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信源:2025年6月13日帮女郎在行动#万能生活指南#

古浪县黑松驿镇:加强民法典宣传

近日,古浪县黑松驿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法典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构建全方位普法网络。该镇线上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以案释法”等内容,线下打造“民法典主题街区”,组织“普法轻骑兵”进校园、景区开展流动...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男子一下子炸了,竟然报警,还要求乘客跟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医疗费、手机维修费、受损的西装、领带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0000元。民警都气的无语,认定乘客没违法事实,男子直接把乘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近日,白先生乘地铁2号线,被一男子没素质的行为惊到了。只见一男子,把地铁当成他家餐厅了,坐在座位上不但吃花生,还把壳子乱扔。白先生是个三观很正的人,同时路见不平也一声吼,绝不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于是,他走上前,劝男子不要再吃了,把地上的花生壳收起来。男子显然觉得白先生多管闲事,他立马炸了,怒斥白先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关他啥事?地铁又不是他家的。没错,地铁是大家的,所以,爱护车厢里的环境人人有责,可男子可不听他讲道理,竟起身和他撕扯起来。也不知道男子咋想的,本来自己就理亏,他好像受多大委屈似的,竟然拿着手机要拍白先生,撕扯中,男子的手机掉在了地上。男子立马报了警,说白先生不但打他,还摔坏了自己的手机。可民警赶来后发现,男子的手机只是摔了一下,没磕没碰,能正常使用,对于男子恶人先告状的行为,也是哭笑不得,直接认定白先生没违法行为。男子不想善罢甘休,竟然一纸诉状,把白先生告上法庭,说自己被白先生打伤了,不能上班,产生了医药费和误工费。而且,他手机坏了,维修花了一笔钱,也应该白先生承担。另外,白先生把他的西装和领带也都撕坏了,他也得赔,同时,他也要求白先生给他赔礼道歉。看看,也不知道谁给他的勇气,在公共场合没有公德心,竟然还倒打一耙。而白先生也很恼火,自己看对方不遵守规定,上去阻止有啥错?可对方还不依不饶起来了,导致自己官司缠身,如果真判自己赔偿,那真是太冤了。这起地铁冲突事件,看似因琐碎小事引发,实则折射出公共道德和人的品质。白先生作为普通乘客,在目睹不文明行为时挺身而出,展现了公民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感,这种“路见不平”的勇气值得肯定。反观男子,不仅漠视地铁禁食规定,还将劝阻者拖入法律纠纷,试图以“恶人先告状”的方式转嫁责任,他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暴露出对法律与规则的轻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法院一调查发现,男子有错在先,在地铁上有吃花生,并扔花生壳的不文明行为。白先生制止对方后,两人发生冲突,在东昌路站,白先生拉住男子的领口,想把他拉出车厢。而男子不但不下车,还拿出手机拍摄白先生,白先生阻止他拍摄手机掉落在地。视频显示,白先生没有殴打男子,而男子提供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说被打后务工一个半月,可票据看不出来是做了哪些检查,对于务工一说,口说无凭。有人说,白先生应该有见义勇为奖,那个不文明人应该有行政处罚!对吃花生的无赖应该曝光,恶人先告状。白先生勇敢地站出来,进行制止值得提倡。对这种敢于向不文明行为做斗争的精神,应该予以奖励!《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白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殴打、损坏财物等,需举证证明白先生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但根据警方调查及法院审理结果,无侵权事实:监控显示白先生没实施殴打行为,警方已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手机亦能正常使用。白先生劝阻行为目的是维护地铁环境卫生,且言辞没超出合理限度,本质是履行公民对公共秩序的责任,无主观恶意。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没载明具体检查项目,误工费缺乏实际证据支持,无法证明损害与白先生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及乱扔垃圾,白先生的劝阻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共管理规定。双方肢体接触是因原告拒绝遵守规定并意图拍摄引发,白先生阻止拍摄时手机掉落属于被动结果,非故意毁损财物。原告在地铁内进食并乱丢垃圾的行为已违反社会公德,法院裁判时需考量其自身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白先生仅以语言制止和阻止拍摄,没主动采取暴力或辱骂,其行为属于合理范畴。如果因劝阻轻微冲突即要求赔偿,将挫伤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公正:既未纵容无理索赔,也没让善意劝阻者蒙冤。法律保护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不会为无理取闹者背书;不文明行为者无权滥用诉权,如果自身过错导致冲突升级,需自行承担后果。这一判决不仅是对白先生正义之举的认可,更是对社会风气的正向引导。信源:光明网2025-6-9
“真正的英雄!”河南商丘,一对夫妻在湖边拌嘴,2人不慎掉进湖里,3个小伙立马跳湖

“真正的英雄!”河南商丘,一对夫妻在湖边拌嘴,2人不慎掉进湖里,3个小伙立马跳湖

“真正的英雄!”河南商丘,一对夫妻在湖边拌嘴,2人不慎掉进湖里,3个小伙立马跳湖救人,万万没想到,3人被困深水区出不来,5人都命悬一线,一现役军人挺身而出,在救了4个人后,他体力不支,知道自己如果再去救第5个人,肯定凶多吉少,他给母亲磕了个头,毅然决然第5次跳进水里,结局感动所有人。6月9日,光明网报道了一起事件,让所有人肃然起敬。6月6日,商丘南湖旁边,传来一对夫妻的吵架声。他们越吵越激动,竟然动起手来,可能在气头上,手没轻没重,2个人竟然在拉扯中,不慎一起掉进湖里。夫妻俩都不会水,他们在湖里拼命挣扎,吸引来3个有正义感的小伙子。3个小伙想都没想,先后跳进湖里施救,完全忘了自己的水性也不好,再加上身处深水区,结果就是,他们人没救上来,自己也身处险境,危在旦夕。就在这千钧一发之时,一个叫张伟的现役军人路过,他听到呼救声,同样也毫不迟疑跳河救人。可即使张伟水性再好,也架不住要救的人太多,当他不顾一切的救上来4人时他的体力已经严重透支,如果在跳湖救第五个人,他可能会凶多吉少。但是,张伟告诉自己,必须坚持下去,绝不能放弃任何一条生命。他们都是父母的儿女,别人的丈夫,如果他们遭遇不测,那一个家庭就支离破碎了,父母要承受丧子之痛,妻子失去了顶梁柱,儿女失去了父爱的庇护,他倾尽全力,决不能让这种悲剧发生。张伟知道,如果自己第五次跳湖救人,可能有去无回,没机会再为母亲尽孝,但他决不能见死不救,宁可舍弃自己的生命,他也要义无反顾。于是,张伟在岸边,为母亲磕了个头,请母亲同意让他把最后一个人救上岸,然后再次跳进湖里……当他把第5个人救上岸时,张伟已经陷入昏迷,他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抢救终于转危为安,真是有惊无险。事后,张伟说,当时的情况很危险,但他必须扛下来,当他快坚持不住的时候,想起部队黄宗德老英雄的事迹,他就告诉自己,一定咬牙撑住。6月8日,被救的3个年轻人来医院向张伟表达了敬意。张伟的老家领导送来5万元慰问金,告诉他,他是家乡的骄傲,但在张伟看来,危难之时挺身而出,是他作为军人的本能和职责。有人说,这跟扛着炸药包冲锋区别不大!一定要重奖!不要忘了那三个小伙也是英雄。下水救人是非常危险的,军人张伟不顾个人安危,不顾年事已高的母亲,下水连救五人,堪称伟大。有人说,在地铁上看到这文章,不知不觉得流泪了,连救5人,而且明知自己体力用尽了,给母亲磕了头,第5次冲到湖中把人救了上来,真的很伟大,必须一等功!什么是子弟兵?日常生活中,没有感觉到“子弟兵”三个字的力量。此刻,用什么词汇,都无法表述。向中国军人,人民子弟兵致敬!诠释了军人的坚强意志,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格。军人真的是可敬可爱之人。在灾难面前总有军人身影,平时的好人好事,舍己救人的事迹就更不用说了。这是我党一直以来从严治军,思想优良的结果,有这支部队是国之幸,人民之福,致敬军人!这个必须一等功!五条人命。致敬我们最可爱的人!他不但是商丘人的骄傲,也是国人的骄傲,不但给予精神上的奖励,最重要的还是要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希望有更多这样的好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伟作为现役军人,在目睹5人落水生命垂危时,不顾自身安危多次施救,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他的行为性质完全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张伟主动参与救助,没被法律或职业强制要求必须施救,落水者处于生命危险状态,救助行为具有迫切性。施救过程中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加重受助人损害,例如因体力不支,没能完全施救不视为过错。军人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在法律层面,张伟的救助行为仍属于“自愿”而非“强制义务”。张伟作为军人,他的行为同时符合《民法典》的免责规则和部队的荣誉价值观,法律对军人见义勇为予以双重肯定。本案中,3名小伙因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共同被困,他们的行为同样适用《民法典》第184条。即使救援没成功或自身陷入危险,只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助者或家属事后追责,3名小伙可援引该条款主张免责。张伟在体力透支的情况下,坚持第5次施救,可能面临“是否因判断失误导致自身或他人损害”的争议。法院通常对紧急救助行为持宽容态度,除非有证据证明救助人存在明显鲁莽或故意加害意图,如张伟的行为显然出于救人目的,不构成过错。法律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善意,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本案中,家乡给予张伟5万元慰问金,是在鼓励社会正能量。信源:光明网2025-6-9#夏日生活打卡季#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便找妹妹帮忙。没想到妹夫脾气暴躁,直接动手打了周某,警察随后介入。妹妹委屈哭诉,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且母亲60多万拆迁款全给了哥哥,要求平分才肯照顾。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家庭关系陷入僵局,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如今闹得不可开交。据报道,78岁的唐老太原本日子过得也算安稳,赶上拆迁,分到了一笔拆迁款。之后,她就跟着儿子周某一起生活。起初,一家人相处还算融洽。可天有不测风云,唐老太突然患上了脑梗,生活一下子失去了自理能力。周某看着躺在床上需要人照顾的母亲,心里满是无奈。他每天要上班,还要照顾母亲,实在是分身乏术。思来想去,他决定找妹妹帮忙。这天,周某来到妹妹家,跟妹妹说了自己的难处,希望妹妹能和自己一起照顾母亲。妹妹听了,眉头紧锁,心里也犯起了嘀咕。她无奈地说:哥,不是我不想照顾妈,我现在家里也一堆事。我那儿媳怀孕了,我得照顾她,哪还有精力再去管妈。周某听了,心里有些着急,说:妹妹,我知道你辛苦,可妈现在这个情况,我一个人实在照顾不过来。就在两人说话的时候,妹夫从屋里走了出来。他一听周某这话,顿时火冒三丈,大声吼道:你当初拿拆迁款的时候怎么没想到我们?现在需要照顾人了,就想起我们来了!周某也不甘示弱,回怼道:那拆迁款是妈给我的,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两人越吵越凶,情绪也越来越激动。突然,妹夫冲上去,抬手就给了周某一巴掌。周某被打得一个踉跄,差点摔倒。这一巴掌下去,事情可就闹大了。周围的邻居听到动静,纷纷赶来劝架。从那以后,兄妹俩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如今见面就像仇人一样。唐老太躺在床上,看着儿女们为了自己闹成这样。她不明白,好好的一家人,怎么就变成了这个样子。唐老太每天躺在床上,望着天花板,她多么希望儿女们能够放下成见,重新坐在一起,好好商量一下怎么照顾自己,让这个家重新恢复往日的温暖。可如今,这似乎成了一种奢望。一、妹妹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行为,是否合理呢?从拆迁款的分配来看,拆迁款本质上属于唐老太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唐老太作为拆迁款的所有人,有权自主决定这笔款项的分配方式。如果唐老太在清醒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将60多万拆迁款全部给儿子周某,那么这一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妹妹以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且母亲拆迁款分配不公为由,要求平分拆迁款,这一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妹妹认为母亲把拆迁款全给了哥哥,自己心里不平衡,但这种不平衡并不能成为她主张平分拆迁款的合法理由。除非有证据表明周某在获取拆迁款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唐老太违背真实意愿分配财产,否则妹妹无权要求重新分配。从法律角度讲,唐老太的财产处分权应得到尊重,妹妹不能因为自身困难就强行要求改变已经完成的财产分配行为。二、妹夫动手打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妹夫在听到周某要求妹妹一起照顾母亲时,情绪激动动手打了周某一巴掌,这一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如果周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及以上,妹夫除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因被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三、在赡养老人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财产分配等问题而拒绝履行。唐老太因脑梗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子女的照顾。周某作为儿子,在母亲患病后积极承担照顾责任,这是值得肯定的。而妹妹以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为由拒绝照顾母亲,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合法借口。虽然妹妹可能面临实际困难,但她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与哥哥协商解决照顾母亲的问题,而不是直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妹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唐老太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妹妹给付赡养费或履行照顾义务。法院会根据唐老太的实际生活需求、妹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妹妹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综上所述,妹夫动手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妹妹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不能因为财产分配问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拒绝了。无奈之下,他联系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邱女士心软答应了,邱老伯便出资买房,还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儿子,自己只占1%。然而,相处过程中矛盾不断,邱老伯一气之下拉黑养女,养女也不再赡养。邱老伯后悔了,起诉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6月6日,中华遗嘱库报道,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独自守着一间老房子,日子过得冷冷清清。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大不如前,邱老伯心里越来越渴望有个依靠,能有人陪他说说话、照顾他的生活。思来想去,他决定用自己这套房产来换取赡养。邱老伯第一个想到的是侄女。他联系侄女说:叔老了,没个依靠,你看能不能来照顾叔,叔这房子以后给你。侄女却说:叔,不是我不想照顾您,我这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实在抽不出身。邱老伯听了,心里一阵失落,无奈之下,邱老伯又想起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他费了好大的劲,才打听到邱女士的联系方式。邱老伯告诉女儿,这么多年没联系,是爸不好。爸现在老了,想让你照顾爸,爸这房子……邱女士犹豫了片刻,还是答应了下来:爸,您别着急,我照顾您。邱老伯听了,心里别提多高兴了。他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又借了些钱,买了一套新房。在办理房产份额时,邱老伯想着养女以后也有个保障,便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的儿子,自己只留了1%。他觉得,只要一家人能好好过日子,这些都不算什么。刚开始,一家人相处得还算融洽。邱老伯也觉得自己终于有了依靠,脸上渐渐有了笑容。然而,好景不长,矛盾渐渐浮现出来。邱女士的儿子觉得邱老伯太挑剔,生活习惯也不一样,总是对他指指点点。邱女士夹在中间,也是左右很为难。她试图调和两人的矛盾,可效果并不理想。邱老伯觉得邱女士一家不重视他,心里越来越委屈。在一次争吵后,邱老伯把邱女士一家拉黑了。邱女士多次尝试联系邱老伯,可电话打不通,她觉得邱老伯太绝情了,一气之下也不再赡养邱老伯。邱老伯觉得自己当初太冲动了,不该把房产份额给出去。于是,他决定起诉撤销赠与。邱女士得知邱老伯起诉后,心里又气又委屈。她觉得:我当初答应照顾他,也是一片好心。这些年我也不是没照顾他,他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呢?邱女士的儿子也觉得邱老伯太过分了:他当初自己愿意给的,现在又反悔,哪有这样的道理。其实,邱老伯也是没办法,他晚年没个依靠,只能用房子换赡养。现在养女一家不照顾他了,他反悔也是人之常情。不过,邱女士一家确实也付出了,邱老伯不能这么绝情,说撤销赠与就撤销。一、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后,还有撤销权吗?邱老伯出资买房并将99%的份额赠与养女儿子,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养女儿子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赠与合同并非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邱女士一家在接受邱老伯的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邱老伯的义务,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情形。邱老伯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邱女士一家认为邱老伯不能反悔,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他们觉得自己付出了,但赡养老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曾经付出过就忽视了对邱老伯的照顾。二、邱女士一家是否可以以邱老伯太挑剔过分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邱女士作为邱老伯的养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邱女士在答应照顾邱老伯后,却因为一些矛盾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邱女士的儿子虽然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在接受了邱老伯的房产份额后,也应该协助邱女士履行对邱老伯的照顾义务。他们与邱老伯之间的矛盾,不能成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邱女士一家觉得邱老伯太过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他们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而不是抱怨邱老伯的反悔。综上所述:邱老伯以房产换取赡养,是基于对养女一家的信任。而邱女士一家在接受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导致邱老伯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最终,法院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请求。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为了维护邱老伯的合法权益。在涉及财产赠与和赡养义务的问题上,要慎重对待。赠与人不能轻易地将财产赠与他人,而受赠人也要明确自己的义务,积极履行对赠与人的照顾。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办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近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办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该院“检察蓝精灵”志愿者服务队等走进社区向市民群众开展法律宣讲活动。在虹口区广中路街道第二市民驿站,二分院志愿者服务队队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