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劳动者签署离职文件并明确“无争议”,但用人单位在离职文件填写内容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在离职文件中单方面填写关键信息(如离职时间、离职金额等),且未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认,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存在争议,劳动者仍可主张加班费差额等合理诉求。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3日,徐某玉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秩序维护及消防管理等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5年7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在职期间,徐某玉每月工资中包含固定数额的福利费100元(含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等)及不固定数额的加班费。然而,徐某玉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标准工时,存在大量延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2024年4月24日,徐某玉向项目经理提出离职,约定离职时间为2024年5月6日。离职前,徐某玉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等费用。2024年5月6日,徐某玉签署离职情况说明及收条,载明“全部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已结清,今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法律诉讼遗留问题”。2024年6月24日,某物业公司向徐某玉支付2024年4月及5月工资3960元,徐某玉出具收条并签字捺印。
然而,某物业公司虽在离职文件中确认了工资结清,但未与徐某玉协商确认离职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如离职时间、离职金额等),且未足额支付徐某玉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仲裁委驳回徐某玉的全部仲裁请求后,徐某玉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补足加班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及节假日加班费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玉的全部诉讼请求。徐某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徐某玉关于加班费差额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改判某物业公司支付徐某玉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2743.4元、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1480元、2022年7月13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2822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业公司认可离职情况说明及收条中的离职时间与金额系其工作人员填写,但其陈述存在矛盾,且未提交证据证明3960元系双方就离职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结合工资表及考勤表,徐某玉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954小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的事实,某物业公司虽已支付部分加班费,但仍存在差额。因此,法院支持徐某玉关于加班费差额的诉求。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10310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劳动者离职时签署的文件内容需真实、明确且合理,不得单方面填写关键信息,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避免因支付不足导致纠纷。
提示劳动者,离职文件需谨慎签署,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应明确表达并保留证据。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如发现支付不足,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