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私自更改公司电脑密码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扣发工资一节,因用人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更改电脑密码的行为与单位的实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故用人单位主张扣发工资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5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同年11月6日下班后王某再未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后王某认为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等事宜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诉至本院,认为:诉请期间系试用期,按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王某实际提供劳动13天,某公司应支付工资2391元但始终未支付,故王某成讼。
某公司辩称,认可王某所述事实,认可诉请期间王某实际提供劳动13天,认可王某诉请期间的工资基数及应发工资2391元数额而未发放的事实,但不同意发放,理由如下:其一,王某未提前30天告知公司而擅自离职,属违纪行为;其二,王某入职时隐瞒了其自身患有精神病史的身体状况,属违纪行为;其三,王某私自更改公司密码,给公司造成损失。综上,某公司不同意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10月25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产品运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正式期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到岗日为2024年11月6日,次日起王某不再为某公司提供劳动。2024年11月25日王某就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等事宜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诉至本院,遂成本案。
【诉讼请求】
判令某公司支付王某2024年10月25日至同年11月6日工资2391元。

【裁判结果】
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2024年10月25日至同年11月6日工资2391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否支付王某工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王某、某公司对诉请期间工资基数4000元、实际出勤天数13天,该期间应发工资2391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既然王某为某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某公司理应支付王某工资,故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诉请期间工资239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某公司以王某未提前三十天告知公司离职及隐瞒自身病史属违纪不应支付工资的答辩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某公司主张王某私自更改公司电脑密码给单位造成损失一节,因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更改电脑密码的行为与单位的实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故某公司该部分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18862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因员工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在确认损失数额及员工存在过错的同时,可就赔偿问题与员工进行确认,但是,公司将全部损失均由员工承担,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法院会根据员工过错程度酌情判决一定比例的金额,但是如未与员工确认赔偿损失及方式的情况下,单方面扣发工资则不会被法院支持。
提示劳动者,无论在职或离职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离职时应妥善办理工作交接,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纠纷。同时,如用人单位主张的损失缺乏依据或证据不足,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