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已终止未完工装修成本的财税处理

飞兰道 2024-12-17 15:30:31

来源:中道财税-陈红

近期有客户咨询,我们有一栋房产交由乙方进行装修,但由于其他原因,双方后续无法再继续合作,那我们已发生的装修成本可以正常计入装修费用吗?

根据该客户描述的问题,已发生的成本能否计入装修费用,财税如何处理,需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一、原装修无法使用,不再保留

由于原装修无法使用,则由于乙方已经进行了部分装修工程,同时乙方已将该部分装修工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续甲方需要重新装修,如果将原装修进行拆除,则企业应将该部分装修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5号】文件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这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比如保留装修半成品的照片、拆除时的照片、以及拆除后的照片,同时在后续新的装修合同中说明原装修已拆除的情况,做为留存资料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同时需要注意,该非正常损失开具的装修发票牵扯的进项税要做为进项税转出进行处理。

(1)财务在装修期间,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装修作为非正常损失,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

(3)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原装修可以使用,继续保留

如果企业再次装修,原装修可以继续使用,不作拆除,则首先应将原装修成本与原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同时在后续装修合同中约定原装修范围、装修内容以及后续装修范围、装修内容及价款,则企业可以将原装修成本与后续装修成本进行合并计入装修费。

同时需要注意,房产的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类附属设备或配套设备,当然,对于新建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企业应计入房产原值,当然该装修费用,主要是硬装,比如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采暖、中央空调、地砖等装修,都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这里,如果属于已使用的旧房进行装修,如果是为了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房屋的某种性能,以房屋为载体,对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了装修,比如增加了中央空调、提升了智能楼宇设备等等,则该装修费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属于对房屋零星维修支出,则不计入房产原值,当然也不用缴纳房产税。

企业装修费用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装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新建筑物的配套装修,应属于固定资产

(1)在建造期间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往来挂账

(2)装修完工,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如果属于房屋简单的零星维修支出,则可以计入当期费用,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3、如果属于较大支出的装修,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会计处理为:

(1)发生装修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2)完工后分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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