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满城一男子持刀扎伤他人被判重刑,案件起因又和这个有关

逍遥牧羊 2022-07-06 07:29:04

情感纠纷,一直是引发悲剧的导火索,不得不说,   万般皆有因,许多案件中,其实当事人也是受害的一方,只不过采取的方式太过激进,以至于引发悲剧。

本案发生在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当事人阿明(化名)生于1988年,满城区人,已婚已育,然而平静的生活,却因被害人阿洪(化名)的介入,而起波澜。

2020年7月23日深夜23时许,阿明在保定市满城区某小区里,发现妻子又和阿洪在一起,因怀疑双方有暧昧关系,遂持刀连刺对方胸腹部,导致阿洪当场死亡。

案发后,阿明投案自首,据其供述,妻子以前就和阿洪有不正当关系,被其发现,妻子保证不与其来往。

据其妻证实,她和被害人几年前因工作相识,案发时,被害人开车来找其,被丈夫发现。

民警到场后,将阿明带回满城区公安局进行讯问,其对持刀将被害人扎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7月25日,阿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2020年12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被告上诉称,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原判定性故意杀人罪错误,其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表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有过错;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其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2021年5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其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综合考虑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拨打120予以施救、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等诸多情节,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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