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临泉男子二审仍被判处重刑!其犯罪手段可谓极其凶残

逍遥牧羊 2022-07-06 07:47:47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犯此罪者,都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惩。

本案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罪犯陈某某,1989年出生,临泉县人,其曾与谢某存在感情纠纷,又与谢某弟弟谢某飞产生债务纠纷,2018年7月28日下午14时许,陈某某来到临泉县,谢某租住处,希望能暂缓还款,当时只有谢某的母亲陈某和儿子张某二人在家,陈某某到家后,先与陈某发生争吵,随即从该处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朝陈某连砍数十刀,为泄愤,陈某某又持刀伤害张某,致二人失血性休克,此时,张某父亲到达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呵斥,陈某某停止了对二人的继续伤害,将作案工具丢弃在现场后逃离。

后经鉴定,陈某与张某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2018年7月29日,陈某某被临泉县警方刑拘,2018年8月9日被逮捕。

2019年8月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1.64万余元,驳回二被害人其余诉求。

陈某某提出上诉称,其父亲去派出所报警,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陈某的子女诱骗其赌博,具有明显过错,其辩护人称,陈某某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原判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2019年12月3日,安徽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上诉人陈某某改判为无期徒刑。

法院查明,对于陈某某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不计后果,持刀向被害人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十刀,因他人阻止才停止砍击,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罪准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陈某某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被害人系陈某、张某,二人并未诱使陈某某参与违法行为,也未侵害其合法权益,在案件起因上并无过错,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未认定自首不当,应予纠正,认定其余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陈某某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二审审理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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