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一男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女同事要求带一程,路上车子打滑两人受伤,女同事骨折受伤,女同事:“都怪你,赔我23万”,男子:“明明是你强迫”,法院判了!
【01 案例回顾】
小鹏在北京丰台的一家公司上班,这天同事娜娜加班晚了,没赶上公交车,看到小鹏正准备回家。
两人工作上经常有接触,平时也会一起相约午饭。
于是娜娜赶紧叫住小鹏:“小鹏,能不能顺路捎我一段。”
小鹏骑的是电动车,他说:“这不行啊,刚下完雨,路滑,再说了,让别人看见也不好。你打个车吧。”
娜娜倒是挺不在乎,摆摆手说:“没事儿,没事儿。就一小段路,拜托啦。”
小鹏脸皮薄拗不过,最后还是答应了。
刚开始小鹏开得小心翼翼,但娜娜坐在后面,想到这是第一次载异性小鹏越想越紧张,不知不觉就加快了速度。
没想到,在转弯的时候,有一个水坑,电动车直接侧滑,两人都摔了出去。
小鹏只是擦伤,娜娜可就惨了,胳膊骨折,10级伤残,这下得在家休养了没办法工作。
娜娜觉得,这事儿得怪小鹏开车不小心,就提出要小鹏赔自己23万块钱。
小鹏当然不干了,要不是娜娜硬要自己载她,自己也不会出事。
遭到拒绝的小娜于是把小鹏告上了法庭。
【02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
小娜拿出了医院的检查报告,证明自己的伤情,要求小鹏赔偿。
但小鹏辩解说,他早就提醒过娜娜,电动车不安全,是娜娜自己要坚持的。
这里就涉及到《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娜娜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有风险还选择乘坐,这责任怎么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娜娜受伤和小鹏的行为确有因果关系。
而且,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16条,电动车是不能载成年人的,小鹏这行为已经违法了。
但是,法院也考虑到娜娜自己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小鹏赔偿娜娜8万元。
【03 案例看法】
有网友说:“真的别轻易载人,之前我一个怀孕同事要搭我车,吓得我好久不敢开车上班。”
也有网友说:“这只是意外,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这个案子挺有代表性的。无论是帮助别人还是接受帮助,都得考虑到安全和法律的问题。
毕竟,好意帮忙是好事,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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