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姚策的身份信息不是真实的,法院未尽到仔细核验的义务

宜张羊 2024-12-26 20:04:40

一个过期作废的出生证明为什么可以同时证明两个孩子都是在淮河医院出生的呢?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你们对这种现象为什么就没有仔细检查呢?这算是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吗?又或者还有其它的情形?

杜某枝及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医院前后总共赔付了一两百万出去,这么多的国有资产被赔付出去了,法院不应该把原告的身份信息核对清楚吗?姚策是杜某枝的儿子,你们怎么能让她使用许敏孩子的出生证明起诉淮河医院呢?

来看看杜某枝及姚策诉淮河医院民事判决书上姚策的身份信息:“姚策,曾用名姚峣,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等等”。

在杜某枝及姚策诉淮河医院的一二审的判决中,姚策的身份信息均是这个,这个身份信息是姚策的吗?姚策、姚峣都是许敏的亲儿子,现在不是许敏及其亲儿子起诉淮河医院,杜某枝和姚策起诉淮河医院怎么能使用许敏儿子的出生证明呢?这个出生证明的母亲是许敏,不是杜某枝,这样严重与事实不符的身份信息为什么得不到仔细核验呢?

姚峣的出生证明是许敏亲儿子的,改名姚策也是许敏亲儿子的身份信息,这个许敏是有出生证明可以做证的,母亲一栏写的是许敏,不是杜某枝,为什么杜某枝诉淮河医院侵权可以拿着许敏的出生证明呢?杜某枝不应该拿着自己孩子的出生证明吗?

开封一二审法院是怎么认定姚策的身份信息的,来看看这部分判决书上的内容记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2年6月9日,杜新枝因孕40周入住淮河医院(原名为开封医学专科学校附属淮河医院)处生产,因其不良产史、脐绕颈,于6月16日上午9:45分剖宫产下一名男婴,体重 3200g,后于6月24日出院。该男婴出生证明登记姓名为姚峣,后改名为姚尧,现名为姚策。”

姚策是1992年6月15日出生的吗?开封法院判决都下了,难道你们连姚策的真实出生日期都没有查清楚吗?判决书中应该呈现姚策的真实出生日期,而不是用许敏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的日期,“错换”已经错换了,法院还不纠正吗?

姚策有出生证明吗?这个登记为姚峣的婴儿是许敏的亲儿子,姚策不是许敏的亲儿子,这里已经错了,法院为何还将错就错?这里为何不让杜某枝拿出她的亲儿子的出生证明?

杜某枝和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理应杜某枝拿着自己亲儿子的出生证明,登记姚策的真实出生日期才对,可是,在这场官司中,杜某枝拿着许敏亲儿子的出生证明,姚策使用着别人的身份信息,就这样开庭了吗?

那么,许敏和郭威诉淮河医院侵权,这张已经被用过的出生证明又被使用了一次,它可以证明许敏在淮河医院生了郭威,这个出生证明怎么能证明两个人在淮河医院出生的呢?

法院没有把姚策的身份信息查清楚,依据杜某枝的病历,姚策的出生日期是1992年6月16日,法院应该予以更正,使用许敏亲儿子的身份信息打官司不合适,纳税人的钱不能稀里糊涂的赔付出去。

开封法院在核实姚策身份信息上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用案外人的出生证明打官司,这里有重大过错,没有出生证明的杜某枝怎么证明自己是在淮河医院生的孩子?

姚策和杜某枝、郭某宽的DAN只能证明姚策和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能证明姚策是在淮河医院生的,而使用许敏亲儿子的出生证明恰恰会给人一种杜某枝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的错觉。

两个孩子被说成是同一天出生的,这似乎不是偶然的错误,一证两用才是根源,这才是两个孩子会被认为是同一天出生的原因吧?而同一天出生,两个孩子“错换”才有交集,才有可能,这个判决书很长时间以来我们都看不到,我们从网上看视频听到的信息就是姚策和郭威是同一天出生的,这样“错换”的结论才能让人相信吧?有没有瞒天过海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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