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上许敏和姚策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也就是说两个人本不应该有交集,但是,许敏却是姚策事实上的抚养人,这是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况且,许敏家的户口本上有姚策的名字,柴桑喊话杜女士,你能拿出儿子92年的户口本出来吗 ?

许敏养育姚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成亲儿子养育的,而错误的源头是医院,是医护人员把姚策交到许敏手上的,这是判决书中记录的内容,许敏带走姚策是医院的过错,也有可能是故意被塞给一个不健康的孩子,事实没有查清前,一切皆有可能,但无论是哪种情况,许敏都是受害人,她是事实上养育姚策的人。
姚策和许敏在一个户口本上是事实,他们是事实上的母子关系,户口本就是证明,所以,许敏有权利知晓户口本上儿子的一切,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就是许敏有权利的基础,DNA只能证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它不能证明他们之间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杜女士认为许敏没有这个资格主张这一权利,她的依据就是DNA,但是,她忘记了许敏对姚策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也是杜女士无可反驳的事实。
同样的,杜女士也是用DNA去证明她是姚策的亲生母亲,但是,这也不能证明她养育了姚策,而且,杜女士养育郭威的事情比较复杂,给郭威改年龄令人不解,郭威的年龄不但改了,就连出生日期都不是杜女士亲儿子真实的出生日期,这是为什么?所以,柴桑质疑杜女士有什么资格去质疑许敏的权利?

许敏有孩子真实出生日期的户口本,而杜女士却拿不出孩子92年真实出生日期的户口本,因此,柴桑认为杜女士没有资格质疑许敏,杜女士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合法得到郭威的,法院虽然有判决,但是,法官也没有查清杜女士是怎么把许敏的儿子带走的,他们说是杜女士、郭先生自己带走的,这和解释许敏带走姚策经过医护交接的情况完全不同。
使许敏的儿子“非法脱离监护”也是判决书中陈述的内容,如果许敏的儿子是被医护人员交到杜女士夫妇手上,这里面就不存在“非法脱离监护 ”,它就和许敏带走姚策一样的性质了,是医院的过错导致,为什么杜女士带走许敏的儿子被说成是“非法脱离监护”呢?
许敏带走姚策是经过正常的程序的,而且,她手上也有淮河医院给的出生证明,相反杜女士的程序就比较混乱,既不见正常的交接手续,也不见出生证明,再加上病历被涂改,这种情况不被人质疑才怪呢!

许敏和姚策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许敏主张这些权利得到法院认可,这已经说明许敏和姚策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成立的,许敏有权利主张这些,许敏见姚策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许敏有权利知道姚策的病程情况,许敏有权利了解姚策生命的整个过程,许敏的这点要求不过分,如果这个里面都是正常的,有何惧许敏知道呢?
姚策是怎么离世的?这是柴桑提出的一个问题,有人说到长庚是为了让姚策安宁,但是,安宁不等于安乐,“三拒绝”是为什么?安宁是为了减少病人的痛苦,“三拒绝”能减少痛苦吗?去长庚几天的姚策就没有了,这不得不让人遐想,这哪里像是安宁,倒像是去赴死,若如此何必千里迢迢跑到北京?
用户95xxx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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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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