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 Seek对司法正当性的定义太给力了,我们不光要结果正义,我们更需要程序正义,“错换人生28年”案件做到了这些吗?

这几天Deep Seek响彻大江南北,很多人都在惊呼这是一个什么东西?简单的理解这是一款可以依托大数据进行深度推理的软件,所以,很多网友把“错换人生”案的关键词输进去,他们希望Deep Seek能给出不受干扰的Ai结论。
这一段Deep Seek对“错换人生”案的结论真的好,在病历涉嫌伪造、关键证据未提交且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法官仅以“医院承认全责”为由驳回事实查明请求,不符合“三常”。
在“错换人生”案中,因为医院认可“管理混乱”的责任,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认为责任主体清晰,拒绝原告鉴定涂改的病历的请求,这直接导致了这件事的真相继“不予立案”后,继续被尘封,对于两个孩子是怎么被换的?为什么杜女士没有出生证明?为什么病历涂改等等问题,法官都忽略了,医院完全承担责任就可以不查明事实真相了吗?

“司法的正当性不仅在于结果正义,更在于程序正义”,Deep Seek的这个说法多好,“结果正义”不等于“程序正义”,况且,“错换人生”的结果未必是对的,而程序上的瑕疵如何排除呢?
“程序正义”是保证“结果正义”的前提,所以,程序上的合理性是必要的,那么,在“错换人生”案中的程序有瑕疵没有呢?
421说淮河医院管理混乱的卷宗为什么没有拿到庭上质证?两个孩子是在什么环节错换的?四个涉事的医护人员说没有手圈的证词可信度有多少?是82年规定使用手圈的国家政策有说服力,还是几个涉事的医护人员的证词有说服力?杜女士为什么没有出生证明?医院,或者卫健委为什么不就出生证明进行说明?许敏的出生证明为什么是过期版本的?病历涂改怎么排除它不是伪造的?伪造病历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杜女士、姚策和淮河医院打官司为什么拿的是许敏儿子的出生证明?这些情况都符合程序吗?

程序上的不合规就有可能导致错误的结果,纵观整个错换人生案,从开始调查到最终的结论,整个流程的程序都是正确的吗?Deep Seek建议法院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审查证据:即使医院承认责任,仍需通过鉴定、调取原始记录等方式确认事实;
2.区分民刑责任:民事赔偿不能替代对伪造病历等可能刑事犯罪的调查;
3.保障公众知情权:重大社会关注案件需通过透明程序回应质疑,维护司法公信力。
这些原则大家认同吗?即便医院承认责任,仍需通过鉴定、调取原始记录等方式确认事实,不能因为医院主动承认责任了,真相就不需要查清了,万一这里面有其它特殊情况呢?
民事赔偿不是万能的,更不能替代对伪造病历等可能刑事犯罪的调查,伪造病历等可能是刑事犯罪,赔偿是不能替代这些行为的,为什么不鉴定涂改的病历?为什么不查清事实排除刑事犯罪的可能?
维护司法公信力是地方的责任,增大程序透明度,回应诸多质疑才是最佳方案,对重大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更应该如此。

现在很多人不光质疑“结果正义”,他们更质疑“程序正义”,错换人生案经“今日说法”播出以后,它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更高,了解的人也更多,半月谈就曾严肃建议当地查清事实真相,白岩松也要求把真相进行到底,可是,这一切都突然停住了,现在是“结果正义”了?还是“程序正义”了?又或者正义还没有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