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布政使不能升任本省巡抚,清代的这个规定到底有什么讲究?

奋强纪实 2025-02-28 08:43:09

御史近期查阅史料时有所感触,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从二品的布政使若升职,通常会升任何种岗位;二是清代官制里为何明确规定,本省布政使不得担任本省巡抚。

【先来说布政使晋升的问题】

布政使身为省级高官,其升迁调动的决定权紧握在皇帝手中,吏部在这方面几乎没什么发言权。依照惯例,各省布政使的调动名单先由军机处提出,只有在获得皇帝批准之后,他们才能进行岗位调整。

在清代官制里,针对各级文武官员的晋升有明确规定,晋升路径清晰可依。比如知县有机会升为知州,知州再往上升能任知府,知府接着可晋升道员,如此层层递进。

各省布政使若因政绩卓越而得到晋升机会,其可选择的岗位较为有限。主要有正三品的太常寺卿,从三品的光禄寺卿、太仆寺卿,还有各省巡抚这四个符合晋升条件的职务。

清代,身为从二品大员的布政使,却出现晋升为正三品、从三品京官的情况,这乍一看似乎不合常理。但其实在当时,这种现象极为普遍。

明清那会,从名义上讲,京官地位比地方官高。像太常寺卿、光禄寺卿、太仆寺卿这些,虽说只是三品官,可他们还有个超厉害的身份,叫京堂。

京堂在各衙门里可是头把交椅。干这差事,仕途前景颇为不错。若能更进一步,极有机会成为六部的副长官,当上左右侍郎;要是运气爆棚,弄个尚书当当,甚至进入内阁做宰相也不是没可能。

布政使起初并非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在行政方面缺乏独立性,需受督抚管控。正因如此,人们通常仅把各省布政使称作一省的“首领官”。

当然,布政使能晋升为巡抚那是再好不过。不过在道光以前,汉布政使想升任巡抚基本没什么机会。大约从乾隆朝起就有个不成文规矩,全国大部分督抚职位都由旗人占据,目的就是限制汉官集团的势力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看,要是布政使是旗人,那他升任巡抚的可能性会大幅提升。这种重满族、轻汉族官员任用的基本状况,一直持续到咸丰朝之后才慢慢发生改变。

【再来说布政使例不升本省巡抚】

从当下视角审视,这项规定好像不太合理。实际上,那些从本省提拔起来的官员,因为对当地状况更为熟知,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反而能更为得心应手。

清代皇帝哪能不明白这般浅显的道理。不过,封建专制时代和现代社会差异显著,若让本省布政使去担任本省巡抚,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很可能会产生一种难以掌控的局面,就像尾巴过大难以摆动一样,在实际运作中容易陷入尾大不掉、难以有效管控的状况。

在一个省里,实际操办行政事务的是布政使。总督和巡抚把控大局,主要负责签字盖章,通常不过问具体的省内民政。各府、州、县的长官汇报工作,多数时候是去布政使衙门,只有遇到重大情况,才会向督抚禀报。

要是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其原来的关系圈子还在,新上任的布政使开展工作会困难重重。各府、州、县的领导会习惯性越过新布政使,直接向巡抚汇报,新布政使极易被架空,最终导致巡抚大权独揽。

向上看,布政使若升任本省巡抚,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总督权力。巡抚根基深厚,极易形成官僚利益集团。若督抚关系和睦还好,一旦关系不融洽,局面就难以把控,这与以大制小的基本准则相悖。

其次,存在部分隐匿的问题,它们并不容易被察觉。这类问题往往潜藏在表象之下,难以通过常规的观察或检查发现,需要更为细致深入的排查工作才能将其找出。

布政使负责掌管一省的钱粮赋税事务,其在任职期间或许已存在亏空钱财、挪用公款、贪污腐败等状况。不过通常情况下,这些问题在其任职阶段往往不会被发现、暴露出来。

诸多事实显示,清代不少地方高级官员在卸任离开岗位后,其各种各样的问题才被逐一查出来。这种状况与当下的情形颇为相似,官员问题在离任后暴露的情况古今皆有。

布政使若升任本省巡抚,即便新布政使到岗,在开展工作交接、盘查藩库账目时,由于忌惮上级权威,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如此一来,原本存在的各类问题便会继续被捂着盖着。

要是本省布政使调到外省当巡抚,就不会有这种状况。好比原江苏布政使升任山东巡抚,新上任的江苏布政使在交接钱粮时,不会过度袒护。虽说官场里多少讲点同僚情义,但在原则问题上,想来不会轻易妥协。

《大清会典》及国家法律条例规定,本省布政使不能将本省巡抚列入名单,且此规基本得以严格落实。然而,清朝皇权高度集中,皇帝有时会亲自打破国家既有的各类体制。

实际上,本省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的例子并不少见。像雍正年间,田文镜从河南布政使升任为河南巡抚;同治时候,丁宝桢由山东布政使晋升为山东巡抚,此类情况还有很多。

在研究清代各类典章制度时,需以辩证视角看待问题。世上没有绝对固定的规定,只能说多数情形下是如此,没必要在一些细节上死磕、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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