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把事实搞清楚,否则再高明的分析也是建立在沙土之上。
而从证据到事实又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可以说是一种惊险的一跳,如果跳错了也是“万丈深渊”。
那么如何庞杂的证据中梳理出案件事实,这是一件很重要也很考验办案经验的事。
一个连案件事实都说不清楚的办案人,你很难相信他能把案件办明白。
因此,把事实搞清楚成为司法办案的当务之急,不可不察。
1.跳开来看
总结提炼案件事实就怕一头陷进去出不来了,很容易就顺着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走,然后就会陷入一种逻辑陷阱。
总是感觉嫌疑人的辩解很多,但隐隐然也感觉有点不对劲,有不知道哪不对劲。
但只要按照嫌疑人辩解的逻辑来,就会感觉这个案件很难证明有罪,或者数额很小。
嫌疑人辩解的逻辑似乎有几分道理,甚至有一些佐证。
比如说农药补贴诈骗,嫌疑人辩解称送货就算完成任务了,用不用我不管。
但如果我们从这个逻辑中跳出来看,农药本来是要交钱的,现在不但不交钱,还有现金等利益补偿。就像去医院开药,不但一分钱不花,医院还给了一千块钱。这个事合理么?
免交的钱和返利的钱从哪里呢?
只能从农药的补贴款来,这显然就是一种诈骗。至于是否实际送货只是犯罪成本问题,农户根本没有来开单,这不是依靠需求启动的。这就像患者根本没有来医院开药,而医院自己每天给他把药开出来,同时为了留住患者的医保卡还定期给其好处。
这能是一种正常的医疗行为么?其目的显然不在于治病,而在于套取补贴。对于农药补贴,这个道理就是一样的。
有些拆迁诈骗,道理也差不多。
有些明显是违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
在这些违建之上还成立了一些公司,在拆迁的时候就会申领拆迁款,其中因为是企业还有停业补偿款。
有的时候,我们就容易陷入停业补偿款的细节之中,被半真半假的细节给绕进去了。
但事实上这个建筑都是违建,那么就相当于全部的拆迁款都在诈骗犯罪之内,停业补偿款自然也就包括在内。
还有很多类似的例子,举出这些例子目的在于说明,我们在提炼案件事实的时候不能陷入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逻辑之中,他们都会依据自己的利益进行一番描述,这个描述都会有一些事实基础,但并不等于就是对的。
事实到底怎么样,我们不能光听别人怎么说。
我们要有自己的主心骨,有一套自己的逻辑,这个逻辑建立在正方面的辩解、建立在复杂凌乱的事实基础之上。
这个逻辑要有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穿透力,要尊重常识常情常理,但也要尊重专业性的路基法则。
也就是我们必须在一个认知的制高点上俯瞰事实,才能得出事实的全貌。
我们不可能在山脚下看到这个全貌。
2.了解前因后果
提炼事实还要讲理,还要分清前因后果。
尤其是一些纠纷引起的案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打起来了,或者为什么把人打死了?
这个原因到底是什么,绝不是一个“琐事”就能带过的。
不管这个原因有多么离奇,我们也要求问,去查证。
切忌模糊化、简单化处理。
因为案发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有的时候是罪与非罪,有的时候是重要的量刑区分。
比如一个伤害案件,也就是邻居之间,楼上的把楼下的推倒了,形成了一个轻伤。
但如果我们知道案发的原因,我们就会有新的认识。
现在我们知道这个被害人,作为楼下的住户,因为楼上走路的声音吵自己,所以砸楼上的门打将上去。嫌疑人看到被害人要往家里冲,在这种情况下才将被害人从门里推出去,结果导致了一个轻伤。
此时,我们就要考虑是否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了,即使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也不是简单的一诉了之。
还有的伤害行为虽然比较激烈,但却发生在强拆期间,被拆迁人面对保安寡不敌众,自然动作方法自然机会夸张一些。
这个行为也同样要考虑是否一定要按照犯罪处理。
还有一些超载型的危险驾驶,虽然超载的比例比较高,人比较多,但这辆车系工地的摆渡车。专门接送工友,收取少量费用,但却为工友从居住点到施工场地之间的上下班解决了一个大问题。
虽然摆渡车超载太多,已经达到入刑的标准。
但如果考虑到作为工地摆渡车有其可同情可理解之处,尤其是这作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其实还有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是需要解决的。
也就是虽然也达到了入罪的标准,但其解决上工难题,也就是在帮助解决社会性问题这个情况也必须予以考虑进去。从而慎重进行处理。
3.关注客观证据
从证据到事实,有很多证据需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很多言辞证据不能全信,虽然证人未必一定会撒谎,但却可能以偏概全,从自己看到的片段就推定全局,这就我们进行知悉甄别。
如果有客观证据,还要以客观证据为准。
这个客观证据可能是同步录音录像、书证、账目和电子数据等等。
一般来说,客观证据都是不会撒谎,也不存在记忆模糊的问题。
因此,客观证据我们如果能够分析好了,那么客观证据就是说什么是什么。
客观证据虽然客观、靠谱,但是分析起来,尤其是通过这个客观证据来指证关键事实,那确实要下一番功夫的。
比如视频证据,那真是要查阅很多遍才能看明白,这个证据如果能看明白,像案件事实就八九不离十了。
对于经济案件,书证、账目和数据证据就变得十分关键。
首先要学会审阅这些复杂的专业性证据,要能看出门道。
其次还要结合全案证据,让证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
再次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辅助审查这些专业性客观证据,从而得出更加专业的结论。
最后要先客观再主观,通过客观证据了解清楚案件大概之后,应该利用这样的有利形式再去知道补充言辞证据。
也就是弄明白这个案件的结构之后,然们再去引导侦查机关就证人进行补充性核实取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客观证据其实必须要审查,而且还要优先审查的一种证据形式。
把事实弄清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但确实承办人的基本功,也是一件最体现综合素质和办案功力的事。
可以说,把事实搞清楚既是技术也是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