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讨论收押反制羁押中,还有一种观点似乎好像有一种不证自明的正确性,那就是实刑就应该羁押啊。
我倒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天然合理的观点。
虽然曾经有一段时间大家都习以为常了,但并不等于就是正确。
就像构罪即捕、凡捕必诉一样,实刑羁押也是亟待破除的落后司法观念。
它实际也是机械执法和重刑主义的体现,而背后是高高在上的司法优越感。
构罪就要捕么,捕了就要诉么,捕了诉了,好像是方便了、省事了,也体现了打击的严厉性,那么权利保障就忽视了,过多的羁押会使嫌疑人提前与社会脱节,导致“社死”,也就是用羁押的方式就可以提前把人“毁了”。
不羁押就是避免提前“社死”,提前被“毁掉”,同时还能保障辩护权更加充分的行驶,总体上是更加有利于司法公正的。
现在你要判实刑,直接上来说就是要让犯罪与社会网络中断了,很有可能导致“社死”,所以本身就要慎之又慎。
如果非要判实刑不可,非要导致“社死”也没办法,但是能不能不要让人家提前“社死”。
也就是实刑没判之前,没有必要提前执行啊。
这个着急什么呢,你是觉得影响你诉讼顺利进行,让你不方便审判么?
事实上人家没有跑,整个诉讼过程中随传随到,一点也没有影响你的工作。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因为轻罪谁会轻易隐姓埋名流落他乡呢,那不是让自己提前“社死”么?
没有人会愿意,没有人会因为醉驾几个月的刑罚而逃亡的,逃亡是有成本的,实践中也没有听说过。
三年以下的轻罪也很少听说有逃亡的,重罪确实有可能,但轻罪可能性极小。
因为不值得,最多判刑也就三年,一旦逃亡他要逃多少年,逃到哪里去?
而且现在是社交网络时代,每个人都被有形和无形的社交网络捆绑住了,根本逃不开。
除非将自己所有的社会网络都抛弃了,但这基本是不可能呢。
现在的人离开社交网络很难活下来,这极大的降低了逃跑的概率,也就是在不羁押的情况下,对于轻罪完全可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即使你就是要判实刑,检察院也是这么提的量刑建议,法院也就是这么想判的,人家也不会跑。
在人家不会跑的情况下,你凭什么要把人家提前抓起来?
逮捕是有条件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这实际上建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十年以上原则上要逮捕,这才是构罪即捕,但要构成的是十年以上的重罪;二是十年以下是有条件的逮捕,只有符合社会危险性的才逮捕。
这里边对于十年以下,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其实是没有说,既没有说捕,也没有不捕。也就是说是可以捕,也可以不捕。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体现了一种价值选择。
在羁押不是必要的情况下,你要不要羁押?
羁押对人家有伤害,但对你没有伤害,只有便利,这个事应不应该干?
构罪即捕认为应该干,实刑羁押也认为应该干。
但少捕慎诉慎押的原则认为不应该干,从立法的体系性解释其实也不应该干。
十年以上才是应当,那么就意味着十年以下只是可以,这里边是一个权衡。
这个权衡在十年以下三年以上的犯罪还可以犹豫一下,但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几乎都不应该有什么可犹豫的,就是尽量的不捕,不羁押。
对于十年上的一般应当羁押,对于三到十年之间是有选择性的羁押,对于三年以下就是原则上不羁押。
因为刚才分析了,现在的轻罪你不羁押他不会跑,而且他也跑不了,这个羁押的必要性就失去了。另一方面,羁押的伤害却因为社会网络进一步放大了,因为社会网络随时可以感知你的状态,根据你不在的状态对你进行联想,进而对你的社会网络产生不可逆的伤害。
现在的社会太紧密、太敏感,实时的链接在一起了,所以才会有“社死”,以往的社会就没有这么敏感,要迟钝得多。
这就是新的社会现实,因为社会网络让人无从逃亡,也因为社会网络随时“社死”,又因为社会发展,安全感提高,重罪下降,轻罪成为绝对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对这些脆弱的轻罪实施者给予致命打击。
通过羁押造成的“社会性死亡”就是对人家进行的致命性打击,而且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
既然伤害可以避免,我们就没有必要施加,非要施加不可的,完全是一种任性和不负责任。
是对当事人的“社会性死亡”不负责任,是对能否充分履行辩护权获得司法公正不负责任,是对犯罪人是否融入社会不负责任,是对改造结果不负责任,是对造成的社会风险隐患不负责任。
羁押除了能为诉讼带来一点点便利,还能带来什么?
但是给别人带来的可能是巨大的灾难。
我们难道为了自己的一点点便利,就要给人施加灾难么?
谁给我们的权力?
我们知道羁押和判处实刑的条件有着很大的不同,一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另一个是刑法规定的。
不羁押完全可以判处实刑,不存在障碍。
不羁押的范围更大,缓刑的范围相对窄一点。
累犯不得适用缓刑,而取保候审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我们知道其实累犯在实践中也是极少的。
这里边更多的并不是累犯,而就是普通的犯罪人,我们对于他们怎么看?
是不是因为我们要判实刑,就要先行羁押。
我们是害怕他跑了么,以前可能是,现在我们也知道他根本不会跑,也不跑了。
现在我们面对的困难只是,不羁押的实刑,我们要自己送监,而羁押的实刑,我们就不用管了。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我们有时候送不进去,不好协调,长期送不进去,自己还要担风险,至少是一种工作压力。
我们不愿意承担这个“额外”的工作压力,因此我们就想把它转嫁给别人,要求提前羁押了,这样我们就不用管了,想判缓刑也行,想判实刑也行,这样多方便啊。
这个关键就是方便,判实刑要不要羁押的问题,根本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而只是方不方便的问题。
而且这个不方便也不是法律障碍,只是工作障碍,并不是完全不能解决的,而只是愿不愿意解决的问题。
工作羁押不顺畅,就拿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做牺牲是不道德,也不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方式。
我们没有权力为了自己的一点方便,就要给别人增加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