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圈不断扩大,谁来做减法?

刘哲说法 2024-10-23 10:58:54

现在犯罪圈有一个不断膨胀的趋势,刑法有11条修正案,几乎都是在增加罪名,增加入罪的情形或者降低入罪的门槛。

可以说几乎都是在做加法,很少有做减法的。

我们知道刑法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我们也知道社会治安总体向好,暴力犯罪持续降低,轻罪案件占到绝大多数。

这是不是意味着,刑法其实不用过多的干预社会就可以治理好社会,我们对社会的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很多通过社会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措施就可以治理好的问题,是不是就没有必要再通过刑法来评价?

即使仍然还要评价,那是不是也可以逐渐提高入罪门槛,减缩犯罪圈,将刑罚的适用限制在一个最小的幅度?

我们每次在费尽心思增加罪名和刑期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考虑有些罪名其实用不上了,或者不用像原来那样使劲用了。

也就是说,当我们不停的在给刑法做加法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考虑做一些减法。

我们传统上都觉得增加一个刑法条文,好像代表了一个重大法律成就,可以提高了一些安全感,也可以很自豪的说那个罪名就是我提议增加的。

而做减法好像没有那么强烈的成就感,而且还会有不少人犯嘀咕,这样行么,回头出了问题怎么办?就好像增加罪名就不会出问题似的。

这其实是我们一种惯性思维,也就是只知道加不知道减。

也限于刑法和其他法律,事实上很多文件多少年来都叠床架屋,只知道出台,没人考虑废止一些过时的文件。

事实上,很多文件其实都已经不合时宜,但只是因为没有时间搭理这件事,而不去做。

主要是做了也没有什么成就感,没有人会将废止一个文件当作自己的成绩,考核制度和习惯评价都不会这样认为。

而且没有人会彻底的知道,如果废止了一个文件会不会出现什么潜在的风险。

如果一个文件虽然无用或者过时,但只要没有闹出什么天大的乱子,就意味着风平浪静,最好是与其相安无事为好。

但殊不知这些过时的,不合时宜的文件,会潜移默化的制约法治的发展。

他们始终散发着落后于时代的霉味,将已经转变的理念拉回来,因为这些制度还在,只要遵守这些制度就意味着还要践行那些落后的理念,这些制度一日不废除,那些落后的理念都永远不可能终止。

落后的理念就依附于这些落后的文件,他们虽然感觉不起眼,但一直作为规则体系的一部分而发挥效力。

新的制度和理念不会自然而然的落地生根,它必须要与旧有的根系进行斗争,比如实现制度层面的替代,才能实现理念层面的替代。

事实上,法律也是一样的。

刑法的许多条文也带有时代的烙印,代表了一个历史阶段的价值判断和形势判断,但是这个历史阶段已经走过去了,形势已经发生变化,原来比较危急的形势已经没有那么的危急,原来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现在看来也没有那么的可怕。

因为科学技术在不停的发展,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在不断提高,保证安全的能力提高了,人们更加自信了,或者说对一些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更强了。

尤其是对人的价值越来越重视,给一个施加刑法带来的社会关系破裂和前科制度等方面影响,越来越让社会感到沉重,其付出已经远远超过,追究轻罪说获得的收益。

这样一来,很多轻罪的性价比就显得没有那么高。

此时,司法机关固然可以不起诉、无罪等方式进行纠偏,但这会带来一种悖论效应。

既然刑法有这个罪,这个罪的入罪门槛也没有修改,司法机关对大量的案件都不追究了,会不会带来刑法的空置,让刑法条文失去意义了。

司法机关固然可以调节犯罪圈,但应该是一种补充性的、阶段性的,长期的、根本性的调整,仍然是立法问题。

如果司法机关应该敢用司法裁量权调节刑事政策,那么立法机关同样也应该适用立法权来从根本上刑事政策。

如果刑事政策依据社会政策的变化做出了重大调整,立法没有理由不跟上来。

立法没有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道理。

立法应该因应社会的变化发展的需要而进行调整。

如果能够用更加有限的罪名,更加轻缓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的基本公正,那就是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刑法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在每次刑法修正案提出的时候,出了增加罪名的同时,应该增加一个必修课,那就是考虑适当减少一些罪名和入罪条款,从而让刑法维持在一个相对匀称的身材,避免越来越臃肿。

如果说司法机关要坚持打击犯罪和保证人权的统一,那么刑事立法也同样要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司法机关可以动态调整司法标准,立法机关也应该动态调整立法标准,只不过立法调整的周期要更长,更加谨慎,但这绝不是几十年如一日只加不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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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