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7最接地气解读(财险版):综合成本率或普遍降低,考核规则面临须做出改变

慧保天下 2023-10-10 10:21:08

注:本文原题《新保险会计准则对财险业的影响:基于2023一季报的分析》,原载于《中国商业保险》2023年第2期;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郭教授长期从事保险研究,著有《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行为保险经济学》、《IFRS17内在原理及新财务报告》、《中国保险业经营分析报告(2022)》等。

编者按

根据有关规则,自2023年开始,两地上市险企开始依据新保险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编制财务报表。新准则采用新的标准去计量保险业经营活动,导致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巨变,一些会计科目不见了,一些新的会计科目出现了,而且,即便是名称看起来完全一样的会计科目,在新旧准则的不同定义之下,其实质却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新准则,尤其是新保险会计准则,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对于保险行业的新的认知,其影响力不仅会直接作用于险企财务报表,也会逐渐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乃至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

就目前上市险企发布的财务报告而言,新准则带来的变化究竟有多大?长远来看,新准则又将对保险公司战略、经营产生哪些影响?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作者通过对比研究指出,新准则大幅改变了财险公司的报表结构,可能会对财险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两点影响:一方面,新准则实施后,部分业务无法归为保险合同进而无法产生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服务收入,这会给公司内部考核造成困扰。另一方面,新准则实施后,如何对分支机构进行承保业绩考核需要重新考虑。与老准则下的综合成本率相比,用保险服务收入替代已赚保费后,通常会使综合成本率降低。(新准则对寿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敬请阅读《IFRS17最接地气解读(寿险版):增额终身寿等储蓄性产品或不再受重视?寿险可像财险一样比综合成本率?》)

以下即为文章全文:

新保险会计准则在2023年终于落地了,目前已经体现在了几家上市保险公司的一季报中。尽管一季报只有十页左右,没有任何附注,但还是给出了基于新准则的新财务报表概貌,可以让我们对新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有一个直观认识和一定的数据分析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市保险公司2023年一季报中,其实是同时落地了两类准则,一是新保险会计准则,二是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篇幅所限,这里主要讨论新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对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不做深入分析。

此外,由于财险业务与寿险业务有很大差别,如,前者保险期限短、后者保险期限长,前者基本都是纯保障性保险、后者大多数都是保障储蓄性保险,由此导致新准则下财险业务和寿险业务的计量方式和计量结果有很大差异,也就是说,新准则对财险业和寿险业的影响是有差异的,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讨论新保险会计准则对财险业的影响。

要观察新保险会计准则对财险业的影响,目前的手段,就是观察财险公司基于新准则的2023年一季报数据,将其与按老准则编写的2022年一季度财务数据相比,就可以看到主要变化。当然,这些变化的内在原因,需要通过新、老准则的内在原理进行深入分析。

目前按新准则披露2023年一季报的财险公司,其实只有中国人保财险(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一家,其他公司要么是寿险公司(如新华保险),要么是包含产险、寿险甚至其他子公司在内的集团上市公司(如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因此,以下分析的数据主要来自人保财险的2023年一季报和2022年一季报。

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讨论新准则对财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第二部分讨论新准则对财险公司利源分析的影响,第三部分讨论新准则如何透过财务报表影响财险公司经营管理。

01新准则对财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1.资产负债表缩减

2022年3月31日,按老准则计量,人保财险的资产合计7270亿元、负债合计5211亿元。2023年3月31日,在过去一年业务持续增长(按照老准则口径,2022年人保财险原保费同比增长8.5%,2023年一季度原保费同比增长10.2%)的情况下,按新准则计量,人保财险的资产合计6619亿元、负债合计4348亿元。

可以看出,实施新准则后,人保财险的资产负债表不仅未随保险业务的增长而扩张,反而出现了资产、负债规模的下滑,或出现了资产负债表缩减。

新准则实施后,财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缩减,可能有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原因,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增多,导致资产账面价值波动增大;还有财险公司短期拆借资金的变化,如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变化(2023年一季度末比2022年一季度末减少66亿元),但是,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实施了新保险会计准则。

新保险会计准则实施后,观察人保财险的2022年一季报和2023年一季报中的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发生了如下变化:

第一,资产表中消失了两个科目,分别是“应收保费”和“应收分保账款”(两者账面价值之和在2022年一季度末为1070亿元),带来的影响是:

(1)应收保费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减少,这将导致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

(2)“应收分保账款”要看对应的是分出业务还是分入业务,对应分入业务的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入保费)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减少,这将导致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对应分出业务的应收分保账款(如应收分保费用)消失会使分出再保险资产增加,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规模不变。

第二,负债表中一个科目大幅减少、四个科目消失了。大幅减少的科目是“预收保费”。老准则下,保单责任期开始日才计量保险负债,因此,预收保费一定会形成“预收保费”负债,但不会形成保险合同负债;新准则实施后,预收保费的保险合同要在收到保费时刻就进行初始计量并形成保险合同负债,这会导致预收保费提前形成保险合同负债,因此,新准则实施后,“预收保费”会减少,保险合同负债会(几乎等额)增加,总负债不变。

消失的四个科目分别是“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账款”、“应付赔付款”和“应付保单红利”,由于财险公司早就不做分红险了,因此,“应付保单红利”是老业务的尾款,金额极低,可以忽略不计。“应付手续费”、“应付赔付款”的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增加,总负债不变。“应付分保账款”要看对应的是分出业务还是分入业务,对应分入业务的应付分保账款(如应付分保费用)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增加,总负债不变;对应分出业务的应付分保账款(应付分出保费)消失会使分出再保险资产减少,使公司的负债和资产同时减少。

第三,还有一个潜在原因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看出来,是指有些在老准则下被确认为保险合同和原保费,进而形成保险合同负债的业务(如锁定综合成本率的团险合同,经办但不承担保险风险的政府业务等),在新准则下无法被确认为保险合同,进而无法形成保险合同负债。

与人身险不同的是,这些未被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业务,既不会形成保险合同负债,也不会形成投资合同负债(只会在损益表中形成一些非保险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进而对资产负债表没有任何影响。

可以看出,应收保费消失、对应分入业务的应收分保账款消失、对应分出业务的应付分保账款(应付分出保费)消失,这三者会使公司的资产、负债同时收缩。按老准则被确认为保险合同但按新准则未被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业务,会使公司的保险合同负债减少,资产规模也会相应减少。

综合来看,新准则的实施,通常会使财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收缩,具体收缩规模取决于该公司的应收保费规模、对应分入业务的应收分保账款规模、对应分出业务的应付分保账款规模以及未被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规模。

在上述与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相关的三个原因的综合影响下,相比于2022年一季度末,2023年一季度末,人保财险的资产和负债都减少了,一些科目消失了,分出再保险资产和保险合同负债的规模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根据人保财险2022年一季报,2022年3月31日,按老准则计量,人保财险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不含保费准备金)为3852亿元,分出再保险资产为404亿元。在业务持续增长的情况下,2023年3月31日,按新准则计量,人保财险的保险合同负债(不含保费准备金)只有3501亿元,分出再保险资产只有328亿元,保险合同负债和分出再保险资产均有所减少。如表1所示。

2.营收核算发生变化、不少业务未被确认为保险合同

大家知道,老准则下,保险公司的营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已赚保费,二是投资收益,其中,最大的是已赚保费。新准则下,保险公司营收核算的最大变化,就是“已赚保费”变成了“保险服务收入”。

人保财险的2023年一季报和2022年一季报中均有2022年一季度的利润表数据,只不过在2023年一季报中的核算依据是新准则,在2022年一季报中的核算依据是老准则,两者对比可以看出,从老准则切换为新准则后,2022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中的“已赚保费”变成了“保险服务收入”,金额居然几乎没变(从981亿元变成了985亿元),令人惊奇。

老准则下,已赚保费=原保费收入(含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与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减少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额

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的内涵与已赚保费类似,都是对应于当期保险业务的收入,但有三点差异:

第一,老准则下,对保险合同的确认相对宽松,财险公司几乎将其全部保费都归入原保费收入。但在新准则下,重大保险风险评估相对严格,会有部分合同无法通过重大保险风险评估,进而无法被确认为保险合同,这将导致完全相同的保费流入形成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相对减少,进而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释放形成的保险服务收入减少。

第二,核算保险服务收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对于长险,如工程险、信用保证险等而言,很可能需要采用通用模型法计量,每期都会计息增值;对于短期保险如车险、责任险、农险等,基本会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对未到期责任负债进行计息增值或不计息增值。

只要对未到期责任负债进行计息增值,保险服务收入中就会包含这些计息增值的当期释放部分,这是老准则下的已赚保费所没有的。从人保财险2023年一季报来看,鉴于2023年一季度的承保财务损失就有24.5亿元,保险合同负债总额为3501亿元(其中,未到期责任负债估计在1900亿元左右,已发生赔款负债在1600亿元左右),由此估计,人保财险对所有业务的未到期责任负债都进行了计息增值,年化的计息增值利率接近3%。

第三,老准则下核算已赚保费要扣除分出保费,得到的其实是已赚净保费;但在新准则下,核算保险服务收入时没有扣除分出保费。

显然,上述第一点变化会导致保险服务收入低于已赚保费,第二、三点变化会导致保险服务收入高于已赚保费。从人保财险2022年一季度的基于新、老准则的利润表对比来看,“已赚保费”变成“保险服务收入”后,金额居然几乎未变,原因应该是上述三种变化形成的正向变化额和负向变化额几乎相等,几乎正好相抵。

从人保财险2023年一季度的基于新准则的利润表相关数据(承保财务损失24.5亿元、分出保费的分摊79.4亿元)粗略推算,人保财险在2023年一年内,未归类为保险合同的年度非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大致会在400亿元左右,约占其老口径下年度原保费总额(假定人保财险2023年原保费收入为5000亿元)的8%。

3.营业支出的核算变动很大,通常会导致营业支出及其波动性增大

相对于老准则下的营业支出结构,新准则实施后,财险公司的营业支出主要发生了如下几点变化:

(1)保险服务费用替代了老准则下的很多支出科目

保险服务费用是个大箩筐,替代了之前的“赔付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税金及附加”、“手续费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

保险服务费用=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亏损部分的确认和转回,其中,当期赔款包括赔付支出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费用包括合同边界内的税金及附加、手续费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用。

因为有些业务未被归入保险合同,在前述保险服务收入减少的同时,导致保险服务费用中的对应的赔款减少,营业支出相应减少。

(2)亏损确认和转回会使营业支出波动增大

老准则下的营业支出里没有亏损确认和转回,意味着保险业务的亏损会通过“实际赔款和实际费用之和”超出已赚保费而体现在保险期限内的各个会计期内;新准则下,财险公司必须将亏损合同的亏损提前确认并在未来保险期限内逐期转回,虽然从长期看不会影响营业支出的高低,但会增加短期内的保险服务费用波动,进而使营业支出波动性增大。

(3)营业支出中多出来的科目

相对于老准则下的营业支出,新准则下,一是将“分出保费的分摊”算到了营业支出里,二是多出了“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两者都会使营业支出变大。

(4)合同边界外的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单列

如前所述,保险合同边界内的手续费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已经计入了保险服务费用,因此,新准则下的营业支出中的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是保险合同边界外的费和税,是新增单列科目。这些边界外的税费总金额很少,人保2023年一季度只有3亿元。

上述几点合并起来,通常会导致:第一,财险公司的营业支出增大;第二,营业支出的波动性增大;第三,其他损益负向增加,进而导致承保利润正向增加。

4.新准则对财险公司报表影响总结

第一,由于保险合同确认和保险合同计量规则发生变化等原因,保险合同负债和分出再保险资产均有所降低,财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缩减。

第二,营收核算中用保险服务收入替代了已赚保费,相对于已赚保费核算,保险服务收入核算有两个变化,一是部分业务未被确认为保险合同会降低保险服务收入,二是未剔除分出保费的分摊并考虑未到期责任负债的计息增值,会提升保险服务收入。对大多数财险公司而言,预计保险服务收入会超过已赚保费,造成营收小幅增加。

第三,营业支出的核算变动很大,相较于老准则下的营业支出,多出了“分出保费的分摊”、“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以及“亏损确认和转回”,预计会使营业支出总额及其波动性均有所增加。

02新准则对财险公司利源分析的影响

老准则下,财险公司利润来源于承保利润(承保业绩)、投资收益(投资业绩)和其他损益。新准则下,财险公司利润来源于保险服务业绩(也称保险服务利润或承保利润)、投资业绩(也称投资服务利润)和其他损益。

1.投资业绩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老准则下,投资业绩就是资产投资收益:投资业绩=资产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新准则下,投资业绩是扣除负债资金成本之后的资产投资收益:若不考虑新金融工具准则,投资业绩=资产投资收益-负债资金成本≈(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应付债券的利息支出);若考虑新金融工具准则,投资业绩=资产投资收益-负债资金成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用减值损失)-(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利息支出)。

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后,金融资产从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成了三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财政部同时给出了基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导致投资业绩的核算发生了如上变化。

此外,三分类将导致保险公司将金融资产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比例增大。例如,2022年一季度,人保财险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均值为192亿元,2023年一季度,人保财险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资产表中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均值为1395亿元。这会导致资产投资收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应增加。

2.承保业绩核算发生变化

老准则下,承保利润=已赚保费-(风险成本+营运成本),承保综合成本率=(风险成本+营运成本)/已赚保费,风险成本是指客户利益支出,营运成本是指公司费用和税金支出。

像是商量过一样,在2023年一季报中,基于新准则报表,人保财险和中国平安给出了完全一致的财险业务承保综合成本率计算公式:

这个公式,其实是完全仿制了老准则下的综合成本率计算思路,试图将资产投资收益和其他损益(或非保险业务损益)之外的所有科目纳入承保业绩核算范围,分母直接将已赚保费换成了保险服务收入,分子将所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营业支出全部纳入。

但是,如果按照上述思路核算财险业务的承保业绩好坏,意味着投资业绩仍然等于资产投资收益,没有资金成本,这是穿了新准则的衣服走老路啊!

从新准则的理念和综合成本率的本质意图来看,上述公式有如下明显缺陷:

第一,按照新准则理念,保险服务业绩是考虑保险负债计息增值条件下的承保利润,投资业绩是扣除负债资金成本后的资产投资收益,因此,不应该将“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放入承保支出范畴,这是投资业绩的成本;

第二,按照综合成本率的本质意图,第一,承保综合成本率的分母应该反映承保收入,而且应该是净承保收入,因此,分母应该是“保险服务收入-分出保费的分摊”;第二,承保综合成本率的分子应该反映各项承保支出,而且应该是净承保支出,分子应该是“保险服务费用-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当然,考虑到财险会计政策的特殊性,提取保费准备金也应该在分子上。但是,上述公式将“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也列在了分子上,而这两项本质上并非承保业务的支出。

因此,贯彻新准则理念和综合成本率本质意图的合理的承保综合成本率核算公式应为:

相应地,承保利润=(保险服务收入-分出保费的分摊)-[保险服务费用-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提取保费准备金,承保利润率=1-承保综合成本率。至于赔付率和费用率的核算公式,要等2023半年报发布后根据附注中保险服务费用的结构数据另行确定。

3.其他损益核算发生变化

老准则下,其他损益≈(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其他业务成本-非保险合同利息支出)

新准则下,其他损益≈(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下,这里的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非保险合同利息支出,其实就等于老准则下的“其他业务成本-非保险合同利息支出”。

因此,新准则下,其他损益的支出增加(增加了“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损益有所降低。但降低额很小,以人保财险2023年一季度为例,“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只有3.1亿元,影响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4. 新准则对财险公司利源分析影响总结

第一,投资业绩核算发生变化,要从资产投资收益中扣除负债资金成本“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利息支出”。

第二,承保业绩核算发生变化,综合成本率核算公式需要反映新准则理念。建议的综合成本率核算公式为:(保险服务费用-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提取保费准备金)/(保险服务收入-分出保费的分摊)。

第三,由于保险合同边界外的税金及附加、手续费佣金、业务及管理费要单列,导致承保业绩和投资业绩之外的其他损益核算有些变化,通常会导致其他损益降低,承保业绩增加。

03新准则对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新准则大幅改变了财险公司的报表结构,可能会对财险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如下两点影响。

1. 对保费收入考核的影响

对财险公司而言,新准则实施后,部分业务无法归为保险合同进而无法产生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服务收入(如前所述,估计人保财险有8%的原来被计入原保费的保险业务在新准则下无法被确认为保险合同),这会给公司内部考核造成困扰。

新准则实施后,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到底是以老准则下的保费收入口径考核,还是以新准则下的保费收入口径考核,需要总公司定夺。鉴于完全采用新准则口径,可能会降低分支机构开展非保险合同业务的积极性,建议财险公司仍采用老准则口径进行规模保费考核,但在规模保费内要进行分类,以便在适当时候开展分类考核。

2. 对承保业绩考核的影响

新准则实施后,如何对分支机构进行承保业绩考核需要重新考虑。对分支机构考核而言,由于可以不考虑再保险,建议使用的承保综合成本率计算公式为:综合成本率=(保险服务费用+提取保费准备金)/保险服务收入;承保利润=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提取保费准备金)。与老准则下的综合成本率相比,用保险服务收入替代已赚保费后,通常会使综合成本率降低。

这样的话,一是整个财险业需要逐渐去适应一个比以往更低的综合成本率,二是综合成本率考核指标需要定的更低一些(例如,老准则下的综合成本率考核指标是99%,新准则下的综合成本率考核指标是94%),相应地,分支机构的边际利润贡献要定的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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