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009】父亲将10岁儿子房屋赠与自己,法院判决无效

幼萱谈社会 2023-10-20 02:46:06

#民法典小故事#【009】父亲将10岁儿子房屋赠与自己 海淀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无效

王大明以其子10岁王小明(化名)监护人名义,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小明名下一套房屋赠与自己。大明去世后,小明的母亲杨颖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大明与小明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日前,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大明与小明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王大明与杨颖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明,后因双方离婚,约定小明由王大明抚养。王大爷为小明的爷爷,将一套拆迁房该房屋赠与小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直由老王保管。之后,王大明私自以小明监护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挂失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提交了补正申请,然后以小明监护人身份代小明与自己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大明去世后,该套房产成为遗产由王大爷和小明共同继承。小明妈妈杨颖认为,该套房子是小明财产,不应该继承,大明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擅自处分小明的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起诉海淀法院要求认定赠与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明尚未成年,王先生作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保护小明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其却擅自以小明的名义申请挂失房产证,将案涉房屋赠与给自己,并非为了小明的利益,小明也并不能从上述行为中获利,王先生将小明的财产赠与自己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财产包括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需要监护人在成年前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若实施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常言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本案中王大明却利用其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孩子名下的房屋,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违反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认定王大明小明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若大明尚在世,其监护资格亦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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