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015】亲人没有能力做监护人,可由民政局做监护人

幼萱谈社会 2023-10-28 16:47:02

#民法典小故事#【015】亲人没有能力做监护人 可以由民政局做监护人

案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监护权——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吴某于2010年10月出生, 2011年8月被收养。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村里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且其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固定收入来源,均自愿放弃对吴某的监护权。自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转移监护权,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为妥善做好吴某的后期监护,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权为民政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监护人吴某为未成年人,且智力残疾三级。吴某的养父母均已去世,陈某金作为吴某的养祖母,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状况较差。陈某金已无能力抚养吴某,自愿将吴某的监护权变更给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故陈某金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吴某的监护职责,而吴某的外祖父母同样不具备监护能力,均自愿放弃对吴某的监护权。因此,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为吴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律师说法本案中,吴某父母双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没有监护能力,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由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0 阅读:0

幼萱谈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