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吉林建浮桥的当事人黄德义,已经委托律师向白城中院申诉,想靠法理辩论去纠正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虽然胜诉的事实逻辑充足,但法理支持的前提缺位,这意味着:官司打到底,也无胜诉的可能!
胜诉的事实逻辑在于:私建浮桥方便了本地百姓,所以,其存在就是合理的。本地大小卡车不走浮桥,就得多绕走80多公里,多烧的油钱也在50元左右,还得损耗近2小时时间;而过浮桥的大小卡车交过路费只是10元和5元,车主过道情愿花过路费买“方便”,省了油耗和时耗,体现了浮桥的使用价值存在!
显然,举报者说的“建浮桥是为了收费,现在家家有车,为了避免交过路费,绕一大圈并非难事”,这是在混淆是非,他怎么不比较一下大卡车绕一大圈多走80多公里的油耗加时耗,是消耗50元+2小时,远比10过路费高得多!只是举报者的红眼病作怪,才会说“为了抵制交过路费,宁可绕走弯路”,把绕走的能耗和时耗忽略,说得轻巧和理直气壮!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在颠倒黑白!
胜诉的理论逻辑还在于:中国作为基建狂魔,官方资本投入是在针对国家五年计划的大工程;而过多的偏僻乡村,还被大山或河流阻隔,国家并没有顾及到,或者是官方财力人力有限,就应该鼓励民营资本投入,才会让偏僻之乡,迈入向国家看齐同步发展的快车道。既然私人资本投入,能够提供百姓“方便”,这才是硬道理!这也是社会发展的正能量!问题就在私人投入在“收费”上,找不到法理支持条款,这是法理支持民营资本投入创收缺位的问题,让私人投入的好事,得不到法理的支持,才有了私人投入带来的“方便”,不被官方认可,这让举报者看到了一个举报会让投入者前功尽弃,自己的目的达到,而让本地百姓,又陷入了“不方便”的煎熬!
不能胜诉逻辑在于:官方拆桥有理!吉林洮南水利局工作人员回应浮桥被拆时说道:在行洪区,有安全隐患!才大言不惭地说,这私人投入是私自滥建。黄某等人作为投入方的私人团队,阻止了官方的拆桥行为,法院要阻止黄某等人的对抗,才会把他们定为“闹事者”…明眼人看到这里,就会发现,黄某请律师申诉,想翻案根本不可能,因为凭“私人投入收费”这一点,根本找不到法理的支持点,这也意味着民营资本投入,凭“提供方便”去交换“讨回本利益”并没有法理的支撑点,民营资本投入当“好人”利民可以,当“商人”创收就不行!这也正是几位资深媒体人质疑的地方,现有的法律不完善,才有了民营资本投入地方建设,收费找不到配套的法理版本;也有了私人投入做“好事”没“好报”的结果!
之所以说黄某等人的私人投入是在做“好事”,除了绕路省油省时,还免除了溺水事故。建浮桥之前的十年间,先后有20多人溺水身亡;从2007年建了浮桥之后,再没有人溺亡事故;浮桥被拆了之后,又出现了近10人的溺水死亡。由此可见,黄某等人建桥功德无量!
水利局当事说“浮桥存防洪隐患”,只是在故意放大浮桥的负面效果,浮桥存在了十多年,哪年出现过阻洪问题?每年洪水期就那么一两天,能比本地百姓需要的“方便桥”的一年360天方便重要?水利局当事人怎么不会想到:是本地官方的无力投入,才逼得本地私人组织来投入,你的一句赌气拆桥,不是劳民伤财?
本地的行政部门(水利局),作为有良心的官员,应该为没有桥感到惭愧才是,怎么会出现拆了浮桥后的理直气壮呢?!
正是因为有民营资本投入收费的法理空白,才让“好事”找不到法理支持的立足点,结果是劳民伤财!正因为法理的缺位,才有了意识形态难沟通的对立阵营!
思乡人 于2023/7/13
事实摆在这,占用国家资源赚钱,无法无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