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后,有这些情形就可以重新起诉!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1-22 09:43:43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对于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情形,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据此,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须以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重新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立案。

但是,理论上原告获准撤诉后,其实体权利没有消灭。如果一律不允许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将可能导致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解决,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对于原告撤诉后以“正当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关于对“正当理由”的判断,主要标准为原告撤诉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原告的原因。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

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一)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

(二)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

(三)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

(四)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诉讼中,如果存在上述理由,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