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的女逃犯落网,司法机关能否可以继续追诉她的罪行?

鱼儿有理 2019-11-30 18:53:59

2019年11月27日,二十余年前伙同他人杀害多名被害人的女魔头劳荣枝被厦门警方抓到了。这真是一件大快人心的消息。

据新闻中说,当年这两个雌雄大盗为了搞钱,大玩仙人跳,先是女人到酒吧里利用色相去勾引有钱的老板,然后把人骗到出租房内,通过残忍的手段逼迫受害人交钱,最后还把受害给杀死。在一起案件中,他们还干出了拿钥匙直接去开人家家门,在逼出钱来之后依然房内的母女杀死,这等犯罪行径真的是令人发指。

1999年男人被警方抓捕,然后伏法。可是女人这一逃就是二十年。

今天的中国,随着科技的发展,刑侦手段也日新月益。天眼系统成网,被警方通缉的逃犯在天眼下无处遁形,更不要说如今出行、通讯、银行等都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虚假的身份越来越容易暴露。潜逃了二十年的女逃犯的落网,先进技术的运用一定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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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问,二十年前的犯罪,如今国家还可以追诉吗?我们经常看到日韩电影里关于罪犯因为躲过了追诉时效而不能追究的情节,关于这一点中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有人犯下杀人罪,但是该犯罪行为如果在二十年中没有被人发现或者刑事立案,即犯罪行为没有被暴露,经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是不受追诉的;如果要追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像劳荣枝的犯罪行为在二十年前已经为公安立案侦查,只是因为没有抓捕到她,才没有结案,也没有被法院审判定罪。但刑事案件没有撤销,在这二十年中只是成了悬案而已。

这样的情况是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她必须为自己二十年前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道是无情也有情!二十年前受害的人们终于可以安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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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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