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因拒绝用工单位调岗被退回,能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
问题来自一位网友的咨询。
由于接触少,实务中很多人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中三方的关系以及退工、解除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后果等等并不是十分清楚,所以,面对本文标题的问题,很多法律人都回答说:当然可以,并解释说是因为用工单位无权单方调整岗位等等。
然而,细想一下,答案绝对不是这么简单。因为这是劳务派遣用工,涉及到三方,而不是只有两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简单套用劳动关系项下的问题解决办法去回答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领域内,不论是主张经济补偿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都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明白了这个前提,再来看本文的问题:被派遣劳动者因为不服从用工单位的调岗决定而被退回,员工要想主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还欠缺一个条件,即:被派遣劳动者与其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实际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问题都有明确规定。
先看什么情况下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再来看什么情况下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仔细斟酌上述两条规定的用语,强调的都是“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而,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责任!
只有一种情况下,劳动者被退回,可能产生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责任,即:
因为劳动者被单位退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此时,如果用工单位退工是合法的,则,劳务派遣单位单独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工单位退工行为违法,则,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用工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用工单位因为被派遣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而将其退回,如果构成违法退回,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面可也没提什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