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这个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之后,我建议当事人去申请劳动仲裁

Mr法律 2023-08-17 09:19:31

一位当事人今年7月1号,他通过了面试到了某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他在那家公司上班的过程我就不聊了,但是在8月9日的时候,公司人力资源通知他,总经理认为他不行,要求他主动离职。

在征求我的意见之后,我告诉他,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是他主动离职的话

公司不用给他任何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他那么公司是要给他经济补偿的。所以我劝他不要主动辞职,让公司说清楚他到底哪一点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标准,要不然就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给与他补偿,否则坐等公司开除他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吧。

到了8月11号的时候,公司人力资源又来问他为什么还不去办理离职手续,他按照我教他的要求公司提供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据,只不过人力资源并没有提供,结果自然也是没谈拢不欢而散。 8月11号晚上,他和我打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话,就是担心如果公司要强行辞退他他该怎么办?我的回答很清楚,那就让公司出具书面的辞退报告,我帮他申请劳动仲裁就好了。

到了8月12号的时候,总经理回到公司了,于是我当事人自然是去找总经理要说法,他们交流的过程是面对我当事人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他主动离职的问题,总经理不敢承认自己要求我当事人离职,好一个敢做不敢当。 总经理问我当事人的诉求,我当事人按照我教的提出的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给与经济补偿,但是公司的人力资源表示他们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所以说他们公司是违法习惯了没有守法的先例吗? 最终的结果自然是公司不肯按照法律的要求给我当事人补偿,但是给了一个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给他。

看完这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我对我当事人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吧,像这样目无劳动法的公司就应该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那几种情况,公司才可以不给经济补偿辞退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很显然,公司出具的这个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里面提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符合以上六种情况里面的任何一种。

虽然公司说他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胜任岗位、在外面挂证不能买社保之类的理由看起来对他是很不利的,但是这些理由并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所以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那是妥妥地非法解除了。 现在我当事人对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我已经帮他写好了,他也把材料交给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了。 我的一个观点是要么不做,做的话做到位,所以如果读者之中有被非法裁员的当事人,欢迎你们来找我,我也很乐意提供有关劳动仲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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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法律人,民商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