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在公司院子里挪车时,一不小心竟然撞上了老板的车,保险公司还拒绝理赔,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刘磊在一家公司干搬运工,主要是将在其他公司进的货拉到自己公司,卸到指定的仓库。
一天,刘磊开着公司的货车将货卸到了仓库后,打算开车前往下一个地点继续拉货。
就当他准备挪车时,自己的车竟然被公司的一个货车挡住了。
他下车查看,发现货车内也没有司机。
就当他不知道怎么办时,一个同事说:“这是咱们公司的车,钥匙在办公室保管,你自己挪一下吧,司机应该是去吃饭了”
刘磊看了眼手表,他确定着急走,就去办公室拿了车钥匙。
刘磊拿着钥匙,就将车启动,把货车挪到了靠边的位置。
没想到,那个位置有一点陡,这车竟然溜车了,一下子将后面停的那辆奔驰给撞了。
这可把刘磊吓坏了,这时有人说:“这是咱们老板刚买的车”
刘磊觉得自己惹了大麻烦,就急忙和办公室联系,详细说了这个过程。
办公司联系完老板后,老板也没生气说:“没事,这两个车都有保险”
刘磊对老板的宽容很感激。刘磊就联系了交警和保险公司,经查,刘磊所挪动的货车及奔驰均登记在老板于先生名下。交警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磊驾驶的肇事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没有到场定损。
事故发生后,刘磊将老板的车送去维修,共计花费了65000元的修理费。
公司老板于先生联系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竟然拒绝理赔,理由竟是:“你属于自己的车撞上自己的车,不排除骗保的可能,我们需要调查一下”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但迟迟没有结果。
于老板继续联系保险公司,要其理赔,但保险公司一直拖着说还没有调查出结果。
于老板无奈,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65000元,那法院会支持他么!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于老板认为,虽然这两辆车都登记在他名下,但针对肇事货车来说,自己属于是被撞车辆的车主,被撞的奔驰应当属于“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于老板在投保时签订了一个免责声明,而双方签订的免责声明中约定了,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发生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而被撞奔驰就属于被保险人于老板的财产,根据免责声明,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于先生签的免责声明书。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一审法院支持了于老板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于老板修车费65000元。
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判决:驳回于老板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后,于老板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那省高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省高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所以被撞车辆奔驰轿车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刘磊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修车费65000元未超过保险限额,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虽然肇事车辆与被撞车辆均登记在同一人于老板名下,但肇事车辆是由刘磊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设定是以车为基础的而不是以人为基础的,
所以,在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发生了转移,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变成了刘磊,受损奔驰被保险人为于老板。
于老板在投保时签订了一个免责声明,内容是: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发生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而本案发生事故时,被撞车辆的奔驰不属于肇事车辆被保险人刘磊的财产,而是属于于老板的财产,肇事车辆和受损车辆的被保险人不属于同一人,所以,不应适用于免责声明中的情况。
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于老板存在恶意骗保的情况下,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省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也就是:保险公司向于老板赔偿65000元的修车费。
个人观点
本案事情很简单,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点复杂。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