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军龄能否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鞠一说法 2024-11-07 22: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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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是指企业在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道德准则,建立系统性的规范和标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它是企业合法运营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形象和员工满意度的关键因素。

劳动用工合规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是企业合法运营的基础,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合规体系,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鞠天麟律师将结合从事劳动法律师的丰富实务经验,针对企业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给予解答分析和实务建议。

鞠律说法

服役军龄能否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先说结论,鞠律代理过类似的案件,服役军龄可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五:“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明确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具体分析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实例说明:张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从部队服役4年退伍后来到兰州市某企业工作了两年,现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再续签,并同意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应包括军龄和其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也就是6年,单位应当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对于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其军龄是否能够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存在争议。比如上海市的地方性规定中直接明确将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退役军人排除在外,即按照上海地区的理解,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在领取安置费后,其军龄将不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中。

综上所述,服役军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被认可的,并且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特别是对于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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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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