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关于“涉案财物处置”12个重要问题的答疑

鞠一说法 2024-10-31 22: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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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答疑

目 录

1.涉案财物的范围是什么;

2.“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如何理解;

3.如何界定“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

4.涉案财物处置的方式;

5.监察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方式;

6.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涉案款物的方式;

7.移送司法后未认定的涉案款物如何处理;

8.登记上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9.追缴他人名下涉案款物需注意的事项;

10.拒不退出非法所得时如何处理;

11.如何处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

12.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能否予以收缴。

答疑1:涉案财物的范围是什么(参见:周岩编写《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实务问答》第254页,2020年7月版)

问:哪些财物属于涉案财物?

答: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监督监察、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追缴、责令退赔,以及从其他单位或人员处接收的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包括:(一)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二)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三)用于实施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财物;(四)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六)其他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财物。

中央纪委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3条。

答疑2:“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如何理解(参见:周岩编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重点难点解析》第91页,2021年1月版)

问:如何理解和把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答: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的“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与《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的含义基本类似,主要是指供被调查的公职人员进行违法活动而使用的本人财物,这些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具有紧密的直接联系,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之物,且该财物是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主要或者通常用于故意违法行为的财物。实践中,需要注意:

一是要准确界定是否属于公职人员“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比如,对于经商办企业投入的资金、违规买卖股票的资金,若没有证据证实这些资金系违法所得的,鉴于这些资金不是主要或者通常用于故意违法行为的财物,不属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监察机关不应予以没收。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规定由其他机关依法处置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理。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赌博中使用的赌资、赌具,应当(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但是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答疑3:如何界定“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来源:周岩编写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重点难点解析》第91-92页,2021年1月版)

问:如何准确界定“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

答:“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主要是指被审查调查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财物。其中,直接取得的财物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间接取得的财物是指赃款赃物所产生的收益,主要是孳息,也包括“射幸”活动(指偶然碰运气的“侥幸”行为)产生的收益,比如用于购买彩票而中奖获得的收益等。

孳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另一种为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比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某项财物一旦为违法犯罪所得即形成赃款赃物,其后,该违法犯罪所得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无论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前的孳息,还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产生的孳息,均应作为违法犯罪所得收益予以追缴。

答疑4:涉案财物处置的方式(参见:周岩编写《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实务问答》第355-356页,2020年7月版)

问:涉案财物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一)对被审查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二)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及有关涉案单位和人员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予以收缴(含没收、追缴)。其中,属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合法财产的,责令退赔;(三)对被审查调查人自述违规收受的财物,因证据缺失等原因纪检监察机关未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的,按照规定予以登记上交;(四)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在案件审结后)予以返还;(注:冻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或者退还)(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方式。

参看《监察法》第46条及其释义、《政务处分法》第25条及其释义、《党纪处分条例》第40条及其释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8条及其释义。

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8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对不属于犯罪所得但属于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中央纪委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6条。

答疑5:监察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方式(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问:监察机关如何处置涉案财物?

答:监察机关处置涉案财物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注:在追究党纪责任时,纪检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监察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详见【重磅】全文:中纪委国监委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夏某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案。

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涉案财物清单。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答疑6: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涉案款物的方式(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回复选登”栏目)

问: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向司法机关移交涉案款物?

中央纪委审理室: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问题或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注:该答复发布于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根据《监察法》第4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其中,对与该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相关的涉案款物,应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编者注:根据《监察法》第46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其他与涉嫌犯罪问题无关的涉案款物,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后,对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纪的涉案款物,司法机关应当按规定退回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答疑7:移送司法后未予认定的涉案款物如何处理(参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153-154页和第160页,2011年6月版)

问:对已移送司法机关但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涉案款物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涉嫌犯罪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后,检察院、法院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所得的相关涉案财物,应依据有关规定,退回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置意见:

(一)可以认定为违纪违纪违法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或没收。纪检办案部门应当督促司法机关予以退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报经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处理。

(二)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但本人交代系其违规收受他人的礼品,由其作出书面说明,按规定登记上交。

(三)经纪检监察机关甄别,认定属于被审查调查人或其他人员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据生效判决依纪依法处置:对属本人的合法财产,如审判机关判处财产刑,应配合审判机关依法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及时返还;如审判机关未判处财产刑,应及时返还;对其他人员的合法财产,应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及时返还。

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9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将不认定为犯罪所得的相关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答疑8:登记上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你问我答”栏目,作者:陈永权,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

问:登记上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登记上交的含义。登记上交制度来源于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将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在一个月内上交。监察体制改革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登记上交制度吸收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处置方式之一。《规则》第58条中的“登记上交”主要指相关人员承认其持有的特定财物为违纪所得,并主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上交财物,但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上交财物为违纪所得的情形。“登记上交”不受监督执纪执法阶段限制,在日常监督、初步核实以及审查调查等阶段均可适用。

二是登记上交的要件。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首先,须相关人员主动提出其持有的特定财物系违纪所得;其次,当事人须提交书面说明,讲清上交财物的有关情况,对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知情人员,以及证据缺失等情况须应报尽报,记忆不清的也须予以说明;再次,当事人须将书面说明中提到的财物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最后,因时间久远记忆不清或人证、书证缺失等原因,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违纪违法所得,或虽能证明违纪但无法确认具体金额。

三是对登记上交财物的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相关人员登记上交的财物后应及时办理暂扣手续,填写《主动上交款物清单》,并按规定时限将财物移交有关部门。结案或者线索处置结束后,承办部门将审理报告、会议决定或领导批办意见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会同承办部门、机关党委等,将财物移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四是对登记上交人的处理。由于登记上交的财物未认定为违纪财物,故不能依据这些财物对上交人予以纪法处理;若当事人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不得因此而加重处理。

答疑9:追缴他人名下涉案款物需注意的事项(参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158-159页,2011年6月版)

问:追缴已将违纪所得转移至他人名下的涉案款物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追缴已将违纪所得转移至他人名下的涉案款物,应注意查清该涉案款物转移的时间、数额以及被转移人是否知情等情况后作出处理。如果被转移人明知该款物是违纪所得而帮助转移的,应当依纪依法予以收缴;如果被转让并不知道该款物是违纪所得,而是通过正当合理的民事行为善意取得该款物所有权的,则不应继续向被转移人追缴,而应向被调查人追缴。

答疑10:拒不退出非法所得时如何处理(参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159页,2011年6月版)

问:违纪人员不肯退出非法所得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纪违法人员拒不执行退出非法所得的纪检监察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督促执行上述决定;确实无法要求违纪违法人员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且违纪违法人员认错态度恶劣的,应将其作为从重情节,按照相应的党纪法律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或依法处理。

违纪违法人员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拒绝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追缴非法所得,包庇、袒护违纪违法人员的,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答疑11:.如何处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159-160页,2011年6月版)

问: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务)责任;同时将其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是通过付出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取得的,甚至还要承担一定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则在对其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采取收缴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净收益的方式;如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是与他人合作或合资经商办企业的,不能随意将他人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答疑12: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能否予以收缴(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第159-160页,2011年6月版)

问:对违犯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75条第一款(2018年《条例》第85条第二款)

答: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知情的,应当追究领导干部党纪责任,并由该党员干部、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该钱款上交组织,组织经审查后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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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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