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醉驾意见》亮点和律师辩护策略

鞠一说法 2024-11-11 2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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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醉驾意见》亮点和律师辩护策略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4年3月1日,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醇、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测定》(GB/T42430-2023),“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让大家对醉驾、酒驾更加关注。

我们来看看《新醉驾意见》有哪些亮点,律师辩护又有哪些基本策略?

亮点1:统一和优化执法司法标准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一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包括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解决了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

《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例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一般认定为醉酒驾驶,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立案。

亮点2: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具体情形:例如,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采用“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其他情节”的入罪模式,通过司法定量和情节设定辅助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是否达到入罪标准1。

亮点3:快速办理机制

《意见》提出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要求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并依托政法跨部门一体化办案平台,实现案件全流程线上办理。

这一机制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醉驾类刑事案件办理提质增效,助力醉驾综合治理实现新突破。

亮点4:综合治理与源头治理

《意见》强调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重要性,提出了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行刑衔接、案件快速办理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机制。

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律师辩护策略

1、证据审查

程序瑕疵: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执法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如呼气测试和抽血过程是否有完整的记录,包括现场调查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如果缺少这些证据,可能构成严重的程序瑕疵。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是至关重要的辩护突破口。辩护律师应审查血液采样和送检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为专业医务人员采样、是否使用不含醇类消毒液、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是否密封并经被告人确认、是否全程低温保存、是否由两名办案人员送检等。

2、量刑情节

醉酒程度:当事人的酒精含量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前科情况:当事人是否为初犯、偶犯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驾驶证驾驶的,有酒驾前科的(包括酒后被行政处罚和醉酒被刑事处罚),都是从重量刑的情节。

被查获时的行为表现:行为人被查获后,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好,没有逃跑等行为,后续量刑通常会考虑态度良好的情形。

赔偿情况:凡是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当事人积极理赔并获得谅解的,一般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法律适用

道路因素:辩护律师应审查案件中的“道路”定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开放性大学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车辆因素:辩护律师应审查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鉴定是否准确。根据国家的规定,只要是最高时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超过55kg的电动车都划入机动车的范畴。

4、紧急避险与刑事责任能力

紧急避险:如果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这可能是一个出罪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辩护律师应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

5、自首与立功

自首:如果被告人在被查获前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或者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待处理,这可能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立功:如果被告人在案件中有立功表现,如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这也可能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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