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证考察,《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施行后展现出了迥异于《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醉驾治理效果。导致上述差异的直接原因是《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规定内容上的调整优化,根本原因在于规定内容背后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抽象走向具体,为醉驾治理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明确指引。轻罪治理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有着准确把握“宽严相济”、防范社会“风险”、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时代意义。
先说结论:新《醉驾意见》将一直以来执行的入罪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红线从80毫克/100毫升,提高至150毫克/100毫升。这意味着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入罪血液酒精含量标准更加合理化了。 即使并非法律专业,但只要开了多年车的老司机都知道,长期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醉驾”的标准较低,以80毫克/100毫升为红线,只要血液酒精含量在此之上即属于“醉驾”,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早前,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一直被社会和公众所诟病。直到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指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据“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醉驾入刑以来,通过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界定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一是醉酒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二是只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之所以确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这一入罪标准,当时的研究认为,“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是根据我国驾驶人员生理特点,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且实践操作多年,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可以采用”。
另外,社会公众的正义感,虽然支持这种行为入罪,但多是出于对此类犯罪的恶性想象的立场批判,他们并不了解某些具体细节。比如,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隔夜醉驾的;实际行驶距离较短,有的仅行驶几百米甚至几十米挪车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罪名的机械适用,其实是对公众正义感的消耗。
为了有效解决之前的老问题,机动车认定标准的选择应契合电动车时代的发展潮流、顾及行政机关对电动车采取机动车管理持谨慎立场、考虑“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是普遍性社会认知的传统内容,以及对不法行为惩处泛刑化进行限缩等因素,促进电动车时代我国机动车认定标准的升级,以具有限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规范性标准来替代传统的技术性标准。据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由非此即彼的形式解释,走向要结合机动车的行政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实质解释,注入电动车时代机动车发展的新内涵。
没必要改醉驾标准,至于出现特殊情况可以一一列明。若不严控,就会出现酒驾盛行,甚至出现伤亡事故频发。慎重慎用!
国外也查酒驾醉驾,但定为醉驾必须满足两条:一是酒精浓度超标,二是不能做出规定动作(如走直线、顺序抬手指等),缺一不可。我们查只取第一条,不要第二条,第二条太麻烦。
这是对老百姓生命的蔑视,酒驾,一毫升都不行!宽容就是漠视生命。
是什么意思?说了个啥?
酒能拉动内需[呲牙笑]
怎么说平时喝二两老白干酒,开车遇到交警查酒驾,逮住了,到医院验血结果100毫升低于150就不算酒驾,可以放行[鼓掌][鼓掌]
酒驾需要的是严惩,还要放松,唉!
这也促消费吗[呲牙笑]。不过现在吃饭喝酒的是少了,挺好
对前面80—150mg/ml被判刑的人是不是应该还给予补偿,至少把犯罪记录清除吧。
可以促进酒的销售
入刑后考公、参军、入党、找工作都有影响,但是以但被入刑了,这些东西就都不在乎了,少了一个约束条件了,醉驾虽然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相比也不是很大吧~
开车不喝酒,喝酒找代驾!
计划酒驾好
鞭刑简单威力大,不用浪费公共资源
强烈建议取消醉驾入刑!但酒驾发生事故就必须加重严惩!
房子卖不出去开始推销酒了,下步是啥透露一下让俺这小老百姓也乘乘东风
你以为是为老百姓考虑,放宽标准的吗
全世界都是150,就我们定80,早该改了
80入刑原本就太严格了
改就是知错,知错就要改,对之前低于150的要修正判罚
酒商付出代价太大了才能有这效果,棺材铺生意兴隆!
也是,刑拘入狱还得花钱管饭,这样也许还能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