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女团偶像开赌场被判刑”中的迷惑之处

邹谈 2025-01-28 08:06:22

最近,有这样一个娱乐圈的法治新闻:女子偶像团体SNH48前成员吕相宜,2024年11月被起诉开设赌场罪,最终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人民币。

以下是网传的判决书: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沪0105刑初6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女,2003年2月3日生,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辩护人许某,系某某中心指派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4〕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起,被告人吕某租赁本市长宁区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通过微信拉人等方式招揽赌客进入上述地址进行赌博,并向赌客收取台费。2024年8月23日,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之刑罚。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胡某某

书 记 员:周某某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身为一名资深LSP,我肯定对这样的法治新闻充满了兴趣。

严谨起见,我特地查了一下裁判文书网,这份刑事判决书是真实的。

但是,综合看下来,总觉得哪里不对。

下面我说一下我的看法。

1、审判程序的疑问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本案采用的是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也就是说,吕相宜本人对案件是认罪认罚并且统一适用速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再委托律师辩护或者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根据上海《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似乎也没有规定,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必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这里仅仅规定了为没有适用速裁程序而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如果有明确必须为其提供辩护的依据的话,请了解情况的朋友告诉我。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我只能说,上海的刑事辩护全覆盖,真全。

此外,从报道来看,吕相宜曾在粉丝群中抱怨:“打个牌我该死是吧?”她承认在店里打德州扑克被举报,自己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事情这么严重,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也不抽水不干吗的,我自己打输更多,平时就收个比剧本杀单价还便宜的人头费,我已经够惨了,别搞我了。”

这是认罪认罚的态度?

当然,这也许是对粉丝的陈述,在检察机关和法庭上可能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了。

2、犯罪事实的迷惑

抛开程序问题论,判决书的犯罪事实部分也很让人迷惑。

2024年6月起,吕某租赁上海市长宁区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通过微信拉人等方式招揽赌客进入进行赌博,并向赌客收取台费。2024年8月23日,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啥事实?判决书虽然认定了吕某开设赌场,但是却完全没有说明开设赌场的涉案人员、涉案金额、非法获利等最基础的犯罪事实。没有这些内容,怎么量刑的?赌客有没有超过 3 人?有没有达到20人?抽头渔利数额有没有超过30000元?赌资有没有超过50000元?按照惯例,这些关于犯罪事实的细节,都应该在判决书主文中予以明确。为什么量刑会在十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完全看不出来。甚至可以说,这份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粗糙地完全不像是一份合格的判决书。要不是裁判文书网确实查到了这份文书,我实在不愿意相信这是真正的法律文书。作为全国法治高地的上海,又是对一名略有名气的文娱明星,又是上网的裁判文书,判决书的表述确实让人有些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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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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