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并造成女生自杀的广西中学教师涉嫌什么罪名?

邹谈 2025-02-13 09:33:54

这两天,有一起让人心情很沉重的法治新闻。

2月10日,网曝广西一名高中老师性侵女生致其自杀,引发网络广泛关注。

2月11日23时左右,百色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涉事教师唐某某已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通报内容显示,针对2025年2月10日网友实名举报的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有关问题,百色市成立了由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唐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相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我来聊一下,这起案件下一步可能的发展。

就目前通报的状况来看,基本可以判断这名老师会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名15岁的女生来说,认定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否违反女生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目前主要的证据,可能就是女生的日记和男教师的口供了。

师生恋的问题,除非当事人,外人其实是很难区分到底是否违反女生意志,假设女生没有走到自杀这一步的话,大概率这个事情不会进入刑事程序。

公安机关大抵会认定,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生,没有证据证明“师生恋”构成强奸。

“你在日记里说,你第一次是被迫的,那你当时为什么不报警?”

“就算你第一次可能是被迫的,你后面长达几年一直和他谈恋爱,这怎么认定构成强奸?”

“你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左一声亲爱的,右一声我爱你,怎么认定强奸?”

对于这些问题,确实对于认定强奸有很大的干扰。

但是,现在女生自杀了,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那么有些在生前被认为证明力不足的证据,就会拿出来重新审视,作为重要证据线索,与老师进行查证。

侦查的重点,当然是围绕女生日记中写到的被迫发生关系的第一次,讯问老师当时的主观心态、动机、细节,还原违背女性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其实,刑法专家对于这样的问题,也发现了难以处理之处,所以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条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条罪名对14至16岁的女生不再强调是否自愿,只要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本罪,哪怕是自愿的也不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这条罪名设立于刑法修正(十一),生效于2021年3月1日。

而本案发生时还没有这条罪名。所以,公安侦查的重点就还是要落在“强奸罪”是否构成上。一旦构成,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严重后果,十年以上。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畸形的师生恋,真是包裹着糖丸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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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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