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继承瓜 2025-02-24 12:49:29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老年人或曾有过精神、心理问题的人等,建议去医院做一下相关鉴定,并保留好鉴定书。

如果是去中华遗嘱库立遗嘱,这里的流程包括帮助安排医院鉴定等,比较方便。

其次,选择立遗嘱的形式。

具体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方便,但最好自己有这方面的知识,或者提前把遗嘱或草稿给律师等看一下,以免遗嘱形式或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都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的亲朋好友、居委会、村委会人员等见证,也可以请律师见证,或去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

见证人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有见证能力,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公证遗嘱也是很好的选择。

但要注意,《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公证遗嘱已经不再具有优先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

再次,不论选择以哪种方式立遗嘱,都要严格遵守遗嘱的形式要求,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详见下文)

第四,确定财产范围,并在遗嘱中尽量列明

只有个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才是可以立遗嘱处分的内容。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产,要先确认个人财产的范围。

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那只有50%属于立遗嘱人的财产,只能写把这50%留给谁,不能写把这套房给谁。(夫妻共同遗嘱暂略)

建议将要处分的财产,在遗嘱中一一写清楚,

比如某某银行存款XXXX元,由XXX继承;某房产/车辆/古董,由XXX继承;不要笼统地写我的全部遗产由XXX继承。后者也不是说完全无效,但有可能会引起争议。

第五,确定继承人和/或受遗赠人

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谁继承或受遗赠,是立遗嘱人的自由。但要注意两点:

一是遗产必留份。即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二是不要违反公序良俗。这种违反了,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遗嘱有效。

第六,遗嘱的保管

建议将遗嘱交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管;这样,在遗嘱人过世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拿出遗嘱,保证遗嘱人的意愿得到执行;

遗嘱人也可以自行保管,但要放在家中既不会丢失、又容易找到的地方,以免过世后家人找不到遗嘱;

公证遗嘱可以申请保存在公证处,中华遗嘱库订立的遗嘱会保存在那里,也可以在遗嘱中将律师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将遗嘱保管在律师处。

第七,遗嘱的变更、撤回、视为撤回

遗嘱立好后,发生以下情形,要及时变更遗嘱:

1.     财产有重大变化,包括新增、减少、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等;

比如遗嘱中写明把某套房给XX继承,但现在卖掉了房子,就要重立遗嘱,写清楚XX银行卡中的卖房款XXX元由XX继承。

否则在具备重新订立遗嘱的客观条件的前提下,没有订立新遗嘱的,视为遗嘱人以行为否定了原遗嘱,该卖房款将按法定继承办理。

2.     遗嘱继承人死亡、受遗赠人死亡或终止;

3.     遗嘱人改变了意愿,想重新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     需要变更遗嘱的其它情形,如指定/变更遗嘱执行人等、改变附义务遗嘱的义务、需要保留遗产必留份的情形出现/消失等。

已经立有遗嘱,可以订立新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请记住,《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已不再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了。

另外,如前所述,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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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注意:

1)    自书遗嘱必须是全部内容都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如遗嘱中有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就不是一份生效的自书遗嘱;

2)    签名需是正式姓名,不能是笔名,艺名等;不能加盖姓名章,不能按手印;

3)    注明年月日,方便确定遗嘱人当时的行为能力;并方便确定数份遗嘱中,哪份具有效力;

4)    未注明是农历的,推定为公历;

5)    主干内容完成的时间,早于注明的日期,以注明的日期为准;主干内容完成的时间,晚于注明的日期,由法院查明原因酌情认定。

6)    如有修改、增删,必须遗嘱人亲笔书写,并在修改、增删的地方签名,注明年月日。

7)    为避免有争议,要留下在笔迹鉴定时可以用于对比的书面材料。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

1)    每个人除了签名外,都要注明年月日;

2)    需保证时空一致性,

时间上要有同步性,三类人的行为在同时发生(讲述、记录、监督和核对);

空间上要有同一性,即同时在同一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成后另行找见证人签名;

3)    即代书见证过程同步进行,见证人是补签的话,代书遗嘱无效;

4)    见证人中有不符合1140条规定的,将其剔除后,仍有两人以上满足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代书人的资格要求,代书遗嘱有效,否则无效。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

1)    在电脑上书写的过程+从电脑中打印出来的过程,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在场;

2)    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    遗嘱人自己在电脑上制作并打印出来,和他人代为在电脑上制作并打印出来,在效力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4)    部分页面签字注明年月日,部分没有,则符合要求的页面内容生效,不符合要求的页面内容无效。如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把无效页面剔除后无法确定有效页面的内容,则认定为全部无效。

5)    部分手写、部分打印的遗嘱,分别按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要求审核,分别确定效力。如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另一部分也无法确定有效的内容,则遗嘱整体无效。

《民法典》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注意:

1)    只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即可,但建议同时记录两者;

大声清楚说出正式姓名,最好报出身份证号码;

数人应按顺序逐一进行;

2)    录像要拍出半身+全身,特别是要拍清楚脸部;

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不要中断,不要暂停,不要剪辑;

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特写镜头,以及录制环境的全景镜头都要有所体现。

3)    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该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4)    录像中没说出时间,而在封存录音录像载体的材料上签字和注明年月日,这是不可以的。

5)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见证,则受托人成为见证人,按1140条要求确定其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

1)    危急情况不仅指包括生命垂危,也包括遇到突发情况可能会有危险且来不及立其它形式的遗嘱,比如遇到自然灾害、事故、战争、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冒险救人等;

2)    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不是当然失效,还需要遗嘱人能够立书面可录音录像遗嘱。如果没有立遗嘱的时间或条件(纸笔等),则口头遗嘱仍然具有效力。

3)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口头遗嘱的很多,被认定的却很少。

4)    对于口头遗嘱是否存在及口头遗嘱的内容,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够确认。排除合理怀疑一般是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审核标准。

5)    要区别口头遗嘱与一般的谈话、聊天。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详见《遗嘱公证细则》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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