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先假设房子是去世老公的个人财产或和女方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前提下进行分析:
首先,女方要能合法拥有房子的全部产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去世的老公有遗嘱,将他拥有的房产份额(夫妻共同财产50%,个人财产100%)指定由女方一个人继承;
一、去世的老公无遗嘱,除了女方外,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去世的老公无遗嘱,女方之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公的父母、子女)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或者有遗嘱,但遗嘱受遗赠人放弃、丧失受遗赠权;只剩下女方一人有权继承;
四、去世的老公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有受遗赠人,县城其他人没有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但在遗产具体分割时,经协商其他人同意多拿其它遗产或由女方进行补偿,由女方一人继承房产。
其次,取得继承公证书,或者取得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准备好房产登记部门要求的材料(如果可行)。
去世的老公的法定继承人配合的话(包括老公父母后于他去世时、父母的其他继承人),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如果其他人不配合或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拿到公证书或判决书、调解书等,就可以去办理过户了。
最后,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
按要求填表、提供相关材料、按流程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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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