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退伍军人吴康偶遇大爷痛骂女医生,选择挺身而出,大爷却记恨上他,动辄辱骂甚至对他动手,吴康还击时造成大爷腰伤身亡,家属索赔153万!吴康一审获刑2年并赔偿32万,但他却坚持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吴康曾是一名军人,2004年入伍,服役2年后退伍,之后他选择创业,由于没有经验,尽管十分努力,创业还是以失败告终,此后他便从事起社会服务,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2017年1月31日,女医生任娟正在公园晨跑,正巧偶遇她的患者陈强,便主动上前询问情况,没想到陈强因为对医院治疗不满,直接对着任娟口吐芬芳。
任娟本是出于关心病患,却无辜招来一顿羞辱,脸色当场变得很难看,但她看陈强年事已高,觉得自己不能和他一般见识,于是没有搭理陈强选择离开。
可陈强见状不依不饶,认为是任娟理亏才不敢回嘴,于是紧跟着任娟破口大骂,这一幕正好被吴康撞见,他实在有些看不下去,便走过来劝道:你一个大男人,为什么欺负女人?
陈强此时骂得正起劲,突然被人横插一杠,而且是一个压根不认识的人,向来脾气不好的他,用手指着吴康质问他是谁,并奉劝他不要多管闲事!
吴康自报家门后好言相劝,可陈强没有任何松嘴的意思,任娟见状离开,只留下两个男人现场对峙,陈强甚至还有动手的迹象,吴康见任娟已经走远,不顾陈强的辱骂也选择离开。
吴康本以为,这只是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家素不相识,自己挺身而出,此事过去也就过去了,万万没想到,这件事给他带来天大麻烦,他的生活因此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陈强是个小肚鸡肠之人,甚至用为老不尊来形容也不为过,此事过后他将吴康的相貌牢牢记在心中,由于两个人同住一个小区,少不了会有打照面的时候。
陈强只要一见到吴康,就会出言辱骂,有时甚至还会动手,吴康怕对方年龄太大,不愿意和他吵架,一直都选择忍气吞声,亲戚朋友也劝吴康别搭理陈强。
原来,陈强这个人在小区很出名,是个非常难缠的老头,只要稍有不顺,对谁都是破口大骂,有时喝醉酒,甚至还会动手打人!
吴康知道,和这种人讲道理行不通,所以每次对陈强的出言不逊,都选择视而不见,可陈强却以为吴康是软弱可欺,骂得越来越难听不说,甚至还频频对他动手。
事发当天,陈强再次逮着吴康痛骂一顿,骂完仍觉得不过瘾,还准备动手打他,吴康抵挡一番后,双方纠缠在一起,毕竟陈强年龄摆在那里,自然不是吴康的对手。
双方推搡过程中,陈强摔倒在地,此时边上正好有一辆摩托车,陈强腰部撞上摩托车导致受伤,此后便掏出一把刀,准备对吴康动手,吴康见状逃离现场。
没想到,陈强回家后却觉得腰部十分疼痛,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没有大碍,只是普通跌打伤,没想到其实他内脏已经受伤,不久后便一命呜呼。
毕竟是一件人命关天的大事,警方立即介入调查,很快查清基本事实,不过由于陈强死无对证,关于两人的冲突过程,都是吴康的一面之词。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吴康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使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不过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很高,必须同时符合5个方面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3)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4)主观条件,具有正当目的;(5)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大爷陈强先是骂人后又率先动手打人,吴康因此与之发生推搡,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对象、时间、主观条件,最关键的争议是限度条件。
2.其次,防卫过当需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大爷的行为虽然可恨,但危险性不大,吴康因防卫致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据此,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康有期徒刑2年,同时,由于吴康存在过失,需赔偿陈强家人经济损失32万元。
判决作出后,吴康对此不服,为了还债他将家中房子变卖,儿子也因此被认为是罪犯的儿子,吴康认为自己并无过错,遂一直坚持上诉。
吴康在监狱服刑2年后,仍坚持自己是见义勇为,在他的努力下,二审法院认为,陈强是死亡是多因一果,不仅有吴康的推搡,还有自身身体状况不佳以及医院误诊。
这点从民事赔偿角度也可得到印证,因此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你认为吴康最终命运将会如何?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