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板请工人聚餐喝酒,男子次日死亡,家人索赔60万

雪峰说法 2023-04-20 18:43:03

浙江嘉兴,纱线厂老板给工人放了半天假,并把工人请到家中吃饭。不曾想有一名工人醉酒后被送回家,之后再也没有醒过来。老板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0万,家属表示,我们不讹你,给60万!

梅师傅在一家纱线厂工作,老板看到工人们的最近工作很辛苦。于是在当天下午,工厂老板就为工人们放了半天假,还请梅师傅和其他工友到他家里吃饭。

老板准备了一桌好菜,饭桌上还备着很多的高度散装白酒,据梅师傅的女儿说,当天梅师傅是五点多去吃饭,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就被送了回来,梅师傅回来的时候喝得醉醺醺,浑身发软,完全走不了路,是几个工友将梅师傅搀扶回家,几人七手八脚把梅师傅架到床上了,回到家的梅师傅倒头就睡。

当天晚上,梅师傅的妻子李女士还特意去查看梅师傅的情况,当时还听到梅师傅在打呼噜,确定梅师傅没什么大问题后,李女士也就放心地去睡觉。

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到了梅师傅起床的时间,可是迟迟不见他从房门出来,李女士到房间去查看情况,只见梅师傅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四肢僵硬,浑身发冷,眼前这一幕可将李女士吓坏,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很快急救车赶到了家里,但是医生经过检查后,表示已经回天无力,梅师傅最终抢救无效宣布了死亡。

李女士报了警,女儿也从山东老家赶了过来。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将事发当天一同吃饭的老板和工友带走调查。据老板和工友说,梅师傅经常在工厂吹嘘,自己下班一个人在家都能喝一斤白酒。梅师傅当天一共喝了七杯,用的是一次性的,一杯一杯的喝,而且每杯间隔的时间很短,喝得很急。当时他和工友也劝过梅师傅不要这么喝,可惜没有劝得动。

眼看梅师傅喝的有点多,老板就让梅师傅先回家休息。因为梅师傅是骑电瓶车来吃饭的,老板担心出事,就让妻子开车,安排几个工友陪着梅师傅,将梅师傅送回了家。

而梅师傅的女儿却说父亲的酒量在半斤左右,而且每次都是喝得很慢,半斤酒能喝3个小时。而事发当晚,梅师傅不到两个小时就被送了回来。他在那么短的时间不可能连续喝下七杯,如果梅师傅真的喝了那么多,那肯定是当时的饭桌上有老板和工友对梅师傅有劝酒的行为。

因此梅师傅的女儿认为老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老板索赔。

双方的说法不一致,看着双方争执不下,辖区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双方的第一次沟通下,梅师傅的女儿向工厂方提出60万的死亡赔偿,而工厂老板表示自己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只赔偿6万元,对于这个赔偿金,陈女士表示不愿意接受。

后来梅师傅的女儿求助于记者,在记者的协调下,老板愿意做出让步,赔偿10万元。可梅师傅的女儿认为,老板实在没有诚意,自己父亲的一条人命才要60万,根本没有狮子大开口,她决定走司法程序,并将赔偿金额提升到70万元。

一般来说,在各种聚餐中,如果饮酒出事,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如果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 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行人尽到了提醒、劝阻、通知家人、照顾、护送义务,同行人是无过错的,不需要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梅师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己的酒量喝身体状况应该有高度的预知,其应该十分清楚的知道,应该对自己本身的安全问题负责,量力而行。但其在不加节制,最终导致醉酒身亡,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老板和其他同行的工友,即使有劝酒的行为,或者咩有进行及时的提醒和劝阻,那么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再者,本案中的老板把工人请到家中吃饭,是一种增进情谊的行为,一般来说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但是作为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老板对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老板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梅师傅的家人能拿到这笔70万的赔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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