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和KTV认识的3名男子喝酒至凌晨4点,大醉后被带去开房

雪峰说法 2024-09-11 18:45:41

“头为何这么痛,身上也很难受,而且衣裳不整?”贵州贵阳,李敏睁开双眼,发现自己躺在酒店的大床房,昨晚明明和朋友在KTV喝酒,怎么会跑到酒店?李敏怀疑有人对自己做坏事,于是报警求助!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李敏是贵州贵阳人,出生于1997年,不仅身材火辣,而且长得漂亮,性格也很开朗,平时喜欢交朋友,经常去KTV唱歌喝酒。

事发当天,朋友郑毅请她出来唱歌,并提出唱完后一起吃夜宵,李敏对此欣然答应,郑毅和她在KTV玩的时候认识,虽然相识不久,但为人豪爽、长相俊朗,李敏对他感觉不错。

不过毕竟是和异性约会,李敏一个大美女,自然担心自己的安全,于是约上好友陈娟一起,两女一起来到约定的KTV,现场除了李毅,还有另外2名男子,李敏和他们是第一次见面。

三男两女在KTV玩,光唱歌显然没意思,5人商量后决定喝点酒助助兴,便叫来2箱啤酒,边唱歌边玩起掷骰子的游戏。

由于丁强开车前来,担心喝酒后开车被查,所以他没有喝酒,其他2男2女边唱歌边喝酒,你来我往好不开心。

喝到一半的时候,陈娟表示自己不胜酒力,头有些晕晕沉沉,另外两名男子决定放她一马。

酒量很大的李敏,此时才刚刚有些微醺,在酒精的刺激下,她情绪十分亢奋,又和2个男人喝了8瓶啤酒。

3人把2箱啤酒喝完后,仍然感觉不够尽兴,又打开20多瓶小瓶白酒,直到3人全都喝得酩酊大醉!

此后发生的事情,李敏一概不知,第二天醒来时,察觉身体有些异样,并且人还躺在酒店,李敏凭直觉也知道有不好的事情发生,于是选择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调取了事发当天的酒店监控,监控显示,凌晨4时许,一名男子扶着李敏进入房间,经过李敏辨认,这名男子就是没有喝酒的丁强。

监控显示,丁强从4点多进入房间,直到早晨7点才出来,孤男寡女共处一室,而且女方还醉的不省人事,警方对于中间发生了什么,已经有了判断。

确定男子是丁强后,警方准备传唤他进行问话,谁知此时丁强竟主动给李敏发来信息,询问她是否睡醒,准备和她见面聊一聊,同时还给她发来2000元红包。

警方让李敏佯装答应,李敏收下红包后,约丁强到酒店见面,警方则埋伏在一旁,丁强刚一露面,就被抓个正着,随即交代了所有事情。

原来,事发当天,陈娟喝完几瓶啤酒后,感觉头晕得厉害,便提议和李敏一起回家,可李敏此时正在兴头上,当即表示拒绝,于是陈娟便独自一人打车回家。

之后李敏和其他两个男子都喝得烂醉如泥,只有丁强一个人没喝酒,他将两名朋友安顿好后,独自开车送李敏回家。

车子开到一半时,丁强看着酒后的李敏,觉得她越发娇艳,心中产生异样的想法,于是提出把李敏送到酒店休息,李敏迷迷糊糊中表示同意。

随后,丁强开好房间,在李敏半梦半醒间,对李敏伸出魔爪,不过他认为,李敏独自一个女人喝酒到深夜,对于接下来可能发生什么,应该有所预料。

并且,4点到7点期间,李敏没有任何反抗,事后还欣然接受自己的红包,因此丁强觉得,自己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一时冲动。

丁强的这种行为,俗称为“捡尸”,主要是指将醉酒女孩带走图谋不轨,这个词来源于台湾,甚至在台北一处酒吧林立之处,还有一条知名的“捡尸大道”。

那么,法律上对此该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犯罪,基本刑为3-10年。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要想构成此罪,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1)确实发生关系;(2)采取非法手段;(3)违背妇女意愿。

无论是身体检查情况,还是双方笔录,以及丁强事后转账2000元,都能证实两人间确实有发生关系,因此符合此罪的第一个条件。

从手段上而言,此罪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还有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中,最常见的就是利用醉酒和迷信。

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结果显示,酒后或趁女性醉酒之机,与妇女发生关系并被定罪的案件多达8000多起,故丁强符合此罪的第二个条件。

最后,从妇女意愿上来看,无论是事前喝多,还是事中醉酒不反抗,都不能证明李敏同意丁强的行为。

相反,从李敏醒后第一时间报警可以看出,她对于这种事情比较在意,即便她事后接受了丁强的2000元,那也是在警方授意下所为,不是她的真实意愿。

而且,根据行为与结果同时的理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事发时李敏是否同意为准,即便没有警方介入,李敏事后收钱也不会改变丁强的犯罪性质。

最终,丁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丁强获刑罪有应得,李敏的行为也值得广大女性警醒,三更半夜三男一女,还敢喝得酩酊大醉,对自己未免太不负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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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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