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不该介入案件的因果,是否应对案件结果承担一定的风险?

烟语法明 2025-01-23 17:28:21

在留言区,不少的律师同行类似观点的留言是,律师代理案件,切莫用力够猛,代入感太强,否则容易惹事上身。也有不是律师的网友也附和到,有些律师真的成了收人钱财,什么事儿都做的出来,到了法庭上公开的做伪证做假证,出现这样的被打事件,一点儿也不意外。

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资深的律师,都会以自己此前的教训告诫自己和晚辈,律师最大的危险是来自自己的当事人,无论是代理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任由当事人意愿的盲从,很容易让律师深陷危险境地。

以上观点,代表了不少人对于律师工作的认识,由此也便有了“律师是否应该案件因果”的网上热议。仔细想来,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无论回答应该或是不应该,貌似都是可以找到合理的解释,以及现实中的警示案例。

例如,律师会见时,必然会问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回答警察讯问,及其他是如何回答的,审讯笔录是否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在做了肯定性的回答之后,必然会问律师,如此回答的司法后果是什么,是否可以采用推翻此前的供述等办法避免承担司法后果或是规避或是减轻。这时,律师该如何回答呢?

禁忌说认为,不能直接回答为“可以”或是直接拒绝回答,也不能直接传授方法教唆当事人推翻之前的供述乃至以后的审讯直接说假话作伪证,甚至是采用暗示的方式具有教唆的嫌疑,以防将来嫌疑人来个卸磨杀驴、检举律师立功。可行说认为,律师可以全面分析已有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告诉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总起来说,律师不该介入案件的因果,就是要将案件走向的选择权留给当事人,律师只是配合当事人的决定顺其自然即可;而律师势必介入案件的因果,则是认为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时,已经不可避免的介入到了案件的因果,之后的诉讼活动就要全力以赴的兑现自己的法律建议。烟语君认为,真正负责任的律师,无疑是后者。不信可以调查问卷问一下,即便是网上那些攻击对方律师开庭时胡搅蛮缠、不讲道理的当事人,下次有了官司,究竟会选择为了自己的官司在法庭上胡搅蛮缠、在纠纷中给出明确法律建议,还是会选择让到当事人自由发挥、办案机关自由发挥的律师。

法治建设了几十年,社会民众乃至很多的法律从业者,都没有形成对于律师执业的清醒认识和职业定位。今天写这个话题的原因,则是因为昨天的《俩律师等五六人奔波千里去开庭被放鸽子,公开喊话法院要求道歉》而联想到的。

按照律师不该介入案件因果的观点是不是应该认为,律师带着当事人跑到外地参加庭审,遭遇法院临时取消庭审,律师应该置身事外才对。一来是法院决定取消庭审的,跟律师没有关系;二来是当事人出的差旅费,跟律师也没有关系。律师跑出来维权,指责法院,反而对自己有害,“不识时务”吗?

在留言区里,秉持这样观点和实现做法的,占了很大的比例。如此的做法究竟应该不应该?问题还是那一个——如果你是案件当事人,你下次有官司,还会不会选择一个领着你白跑一趟法院,回头只能让当事人自认倒霉的律师?

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是故,不要听那些“律师不该介入案件的因果”的网络鸡汤。

这样的的观点,就如同告诉社会大众,你要高兴你要快乐,不要在乎自己的工资有多少,明天是否会失业会降薪。偶然听来会觉得超尘脱俗,耳目一新,但落实到具体现实中,除非是不想在行业内长待下去。就如同你到了医院,医生把一堆病案材料和治疗方案提交给你,让你自己选择治疗方案。如此,就能免除医生的治疗责任,让患者不对医生的诊疗行为报以期待和信任了吗?

看看现实中,那些在律师行业成名已久,或是声名显赫的律师(官派的除外),无不是接手了案件以后,各种手段的无所不用其极。就如同此前文章中提到的,烟语君网友的某位全国知名大所的合伙人律师,为了一已经终审裁决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给法院领导一一邮寄再审材料,其的解释是,总得试试吧!

同样的律师界,多少律师在法庭上以配合办案为己任,在现实中凡是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一律不代理,甚至有律师公开讲,凡是法院判决的案件,律师不能提出反对意见,凡是已经终审的案件,律师不能建议再审。在一些办案人员看来,这才是律师应该有的样子。如此的“不介入案件因果”?

当然,介入案件的因果,是有风险的,就如同各行各业的佼佼者,哪有不承担风险而成功的呢?对于律师而言,所谓的最大风险,无疑是违规违法犯罪。

采用违规违法犯罪的手段介入案件的因果,是烟语君反对的,但除此之外的为当事人的维权手段,则是律师所应该去做的,比如反映案件久拖不立问题,遭遇庭审被放鸽子问题等等。

受人之托,忠君之事,赴汤蹈火,在所不惜,这不是在所有行业内成就一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吗?什么时候开始,收了人家的钱置身事外的“不介入因果”,成了某些人奉为奉为圭臬的执业理念了。如此这般的话,个人未来会如何,行业未来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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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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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